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58號
TCDV,111,簡上,258,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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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梁崑泰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訴訟代理人 王秋雪
被上訴人 周萬金
周萬貴
周晴雯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文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拆屋還地事件,於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110年8月16日原審進行現場履勘程序時,適豐原地政事務 所人員陳稱:因為目前正在進行地籍圖重測作業,現在已經 測量現場使用狀況,惟地籍圖尚未公告確認,且無法預估尚 須多久時間才能公告地籍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5頁); 其次,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函覆原審稱:系爭土地位處本 所109年度委外地籍圖重測計畫範圍內,因系爭土地周邊局 部範圍內現地使用狀況與地籍圖嚴重不符,前經臺中市政府 110年5月11日府授地測一字第1100116802號公告計畫重測結 果時,列為暫不公告地號土地。又本所報請臺中市政府地政 局多次召開地籍圖重測套圖疑義會議,因現況與原地籍圖明 顯不符,尚無法解決。…目前尚無法測量結果標示占用位置 及面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頁):再者,內政部國土測繪 中心亦函覆原審稱:本案前經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函覆貴



院系爭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發現實地使用現況與地籍圖 嚴重不符,致使圖籍誤謬,刻正協調處理以釐整地籍中,而 本案屬拆屋還地事件,因目前地籍經界尚有疑義未確定,須 完成地籍圖重測作業後再行鑑測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5 頁)。嗣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112年3月10日函覆本院稱 :重測期間發現存在圖籍誤謬情形,已於112年2月繕製地籍 調查補正表,目前由本所辦理審查作業中等語,有該所函文 1紙在卷可稽。足見為避免重測後登記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 不符、或地界線與舊有地界線不一致等情,且本件乃請求拆 屋還地之訴訟事件,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前 提,故本件應於系爭190-115地號土地之重測結果確定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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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