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11號
TCDV,111,消債更,211,202303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慈憙

代 理 人 林群哲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本 文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在法院尚未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死亡者,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 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法院應以聲請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為由,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 ,裁定駁回其聲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提案,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意見,可資參照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消債條 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慈憙於聲請更生後,本院尚未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已於民國112年2月5日死亡,有聲請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應 以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