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1號
TCDV,111,家繼訴,81,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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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原 告 曾佳禾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曾凱
曾佩元
曾淑女
曾淑玲

曾淑眞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達
被 告 曾明柑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建樑
林恭德
林欣嫻

林爰辰
曾玖渝


曾玖璇
曾奕銓
曾奕菖
曾凱怡、曾淑女林恭德林欣嫻曾奕菖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曾明柑遷出國外致未能合法送達,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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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