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原 告 曾佳禾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曾凱怡
曾佩元
曾淑女
曾淑玲
曾淑眞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達
被 告 曾明柑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建樑
林恭德
林欣嫻
林爰辰
曾玖渝
曾玖璇
曾奕銓
曾奕菖
兼曾凱怡、曾淑女、林恭德、林欣嫻、曾奕菖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曾明柑遷出國外致未能合法送達,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