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7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陳朝舜 被 告 江欽瑞 江淑貞 江淑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淑苑 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 江世禾即江欽永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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