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06號
TCDV,111,勞訴,206,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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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黃宜芸臺中市私立菩提樹數學短期補習班

被 上訴人 陳怡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206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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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