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53號
TCDV,111,勞訴,153,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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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江明璇
薇薇
葉芷瑄
劉欣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陳祈心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獨資開設「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從事美 容按摩行業,原告江明璇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原告王薇 薇自108年3月12日起、原告葉芷瑄自107年7月28日起、原告 劉欣盈自107年9月1日起,均至110年3月21日前,皆分別受 僱被告擔任美容技師工作(下稱美容師),勞務內容包含: 提供客戶按摩服務,打掃環境及洗、烘、折毛巾及衣物、擦 拭脫鞋、收拾杯具、巡視水電是否關閉等事務;此外,原告 薪資計算方式為服務每位客戶每小時工資新臺幣(下同)50 0元、若是經客戶指定(勞點)則每小時多50元,員工由被 告依照客戶預約及排定之班表提供服務,上班時間需於店內 待命、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作指派、若有特殊狀況需找同 事代班、且於提供服務完畢方能下班,另美容師提供服務前 ,需先向被告報告預計提供服務之時數及報價、並於服務結 束後為相關之清潔工作,否則會遭罰款,此外,需向被告報 告客戶已離開、以及於當日完成拆帳報酬;再者,原告參加 內訓、考核、提供服務均需穿制服、戴名牌,依規定價目表 收費,原告確實受僱被告;然110年2月竟經被告以遭檢舉無 法營業為由,將全部人員改為兼職,並於同年3月21日要求 原告取回個人物品,嗣經原告聲請勞動調解,亦於110年4月 14日調解不成立。被告既然違法片面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原 告自得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項第2、3款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



資,另被告亦未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提繳勞工退 休金,依同法第31條第1項原告亦得請求被告補繳退休金如 附表所示。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 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提繳如附表提繳欄所示金額至各 該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已於網路徵才訊息表明店內美容師採承攬 制,且於原告任職前亦已口頭約定為承攬制,其後109年11 月2日會議時亦再提出,原告任職期間更從未要求投保勞健 保、加班費、對薪酬亦無爭執,是原告就兩造為承攬關係應 已知悉並同意;此外,被告僅提供場所、美容師對於是否提 供勞務享有自主決定權,毋須打卡、沒有客人時段均可自由 活動、被告無制訂遲到早退之罰責、臨時離開亦採其他美容 師代班之機制、所造成之顧客不悅或其他損失亦由被告吸收 ,另排假則由原告自行為之、若被告希望之工作日數原告無 法配合,僅口頭或訊息告知即可、不需提供證明、被告會找 其他代班美容師或取消顧客預約、亦沒有罰則,再者,店內 無身著制服或名牌之強制規定、內訓、技術考核、會議均自 由參加、亦無罰責,加以店內環境清潔、洗、烘、折毛巾及 衣物、擦拭脫鞋、收拾杯具、巡視水電等事務由美容師各自 分擔,並自主協議未清潔者捐款予協助者,被告對之亦無罰 則,則原告對被告欠缺人格、組織上之從屬性。另外,原告 提供勞務賺取薪資,價格固定,並由顧客支付服務費後當日 拆帳,若未提供勞務即無收入,未有底薪保障,被告對於服 務報酬及條件未有控制權,亦無競業禁止之規定,原告對被 告欠缺經濟上之從屬性。加以店內所有房間均為獨立按摩空 間,美容師為客戶提供服務後,得自行離開,無庸與他人合 作、與其他店內人員未有分工合作,原告對被告欠缺組織上 從屬性;既然兩造欠缺人格、經濟、組織上之從屬性,則兩 造並無僱傭關係存在,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提繳退 休金,實有誤解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附表任職日所示之日起於被告「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 室」擔任美容師,被告於110年3月21日通知原告取回個人物 品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提繳勞 工退休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



點厥為:兩造間契約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若為前 者,原告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
 ㈡兩造間契約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 1.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及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酌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 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 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 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 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 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 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 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 者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 號民事裁判 意旨參照)。而上開僱傭契約之從屬性內容可分為人格上、 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指勞工提供勞務受 雇主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 勞動過程等,勞工對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雇主在 支配勞動力之過程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之人身與人格,受僱 人不能用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從事之工作加以影響, 而在勞工有礙企業運作與秩序時,雇主得施以懲罰;經濟上 從屬性指勞工並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係為他人之目的而勞 動,完全依賴對雇主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經濟上雖 與雇主有相當程度緊密聯絡,但企業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工 不負擔風險,其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 ,因其不負擔經營盈虧,只要勞工依據勞動契約確實提供勞 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而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提供 勞務係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所強調者乃勞工非僅受制於雇主之指揮命令,更屬於雇主 經營、生產團隊之一員,必須遵守團隊、組織內部規則或程 序性規定。依此,倘勞務債務人就其實質上從事之勞務活動 及工作時間得自由決定,且勞務債權人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 制程度甚低,報酬給付方式繫於一定工作之完成,則其間從 屬性程度不高,即難認屬勞動契約。
 2.查證人吳啟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被告合夥人,負責顧 客預約及與美容師溝通,工作室相關價位由被告、我及綽號 小慧之美容師討論得出;原告任職期間,上、下班時間均未 有固定,遲到、早退、沒有完成清潔工作沒有懲處規定或被



扣薪,如果不上班可以請別人代班、當天臨時要離開可以請 他人接替當日預約,也不會被扣薪,已排定班表後如果臨時 請假不會被扣薪,但是當天沒有做就沒有錢,我也不能拒絕 原告,只能找其他美容師幫忙或取消客人預約;此外,店內 排班有優先順位,是電腦亂數去排,再用手動方式平均調整 次序,原告可以決定是否要加入排班,可以排班的時間亦由 原告決定及提供,然後由我來排,再者,美容師無論正職或 兼職都不需要待在辦公室,如果已經排班時段客人沒來,原 告也不需要待在工作室,至於薪資則是工作結束後會直接會 算,依據原告提供之專業及客人指定之服務服務內容以及實 際提供服務時間,薪資會有不同,且錢都是在原告手上,原 告會拿走自己的部分,其餘再交給被告;工作室盈虧不會影 響到原告薪收入、平日也沒有業績目標等語(本院卷第310 至317頁),證人徐若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9年9月 服務至今,在被告店內擔任兼職美容師,正職與兼職美容師 都不需要待在店裡,正職與兼職差在時間的配合度,因為配 合時間不同、客人人數不同,美容師薪水會有高低差,此外 ,被告排班次序大部分是平均的,美容師可以自己決定工作 的日期和時間,美容師決定好的日期不能來,被告不會勉強 、也不會有懲處,不準時或請假、或已經安排好的值班臨時 請假也不會被另外扣薪,另排班有次序,被告會依照排班次 序通知美容師上班,先順序美容師無法上班會通知次順位美 容師到,又正職與兼職美容師都可以請他人代班,且不問順 位先後都不用在工作室待命,只要顧客預約的時間內趕回來 就可以了,至於收費方式是由顧客投到存錢筒,再者,工作 室環境整潔是由大家一起分擔,沒有打掃完則不會有懲處, 我通常最晚下班,原告常常沒做,我有跟被告反應,被告才 提到請有空的美容師寫一下說店內工作事項表單,不要重複 做或讓其他同事以為都沒有做,但沒有做也不會怎樣,就是 環境比較髒亂;之前11月2日開會有提到承攬制度,有以LIN E通知、討論內容LINE內容上面也有,原告也有到場等語( 本院卷第318至325頁),並有排班表、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 參。
 3.準此,⑴原告固舉排班表主張受被告指揮監督而從屬於被告 ,然依證人前開證述,既然原告得自由決定上班時間、勞務 量,且遲到、早退、請假或臨時請假,被告均未有扣薪之行 為,堪認原告得自行支配己身作息時間,被告亦未能決定原 告提供勞務之時間及勞務給付量,且不能於支配勞動力之過 程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人身及人格,則難謂兩造具有人格上 從屬性。況美容師首重專業技術,顧客指定美容師後,再由



美容師依據預約之情形提供次月之班表,本即按摩業之常態 ,亦為原告與被告營業獲利、謀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之模式, 原告據以指稱兩造間即屬僱傭關係,尚嫌速斷。⑵此外,原 告之薪資來根據勞務內容、時間而有不同,原告就所承作之 業務數量,依約定之比例結算報酬,明定按承作數量採抽成 式,另報酬給付方式繫於原告一定工作之完成,則被告對勞 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甚低,又無底薪之約定,是難謂原告 完全依賴對被告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既雙方契約約 定之主給付義務乃原告提供其專業勞務以完成按摩業務工作 ,並由被告依原告獲取客戶指定按摩所完成之數量,按上開 比例支付報酬,則原告所獲取之報酬並非固定,且非繫於被 告之經營盈虧,而全取決於其個人提供專業勞務所經營按摩 業務之客群數量而定,且依據社會通念,客戶多寡與美容師 本身按摩專業技術、服務態度及是否勤勉等因素有關,是美 容師可得報酬若干之不確定性,乃其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 故由上開抽成之約定,尚難認原告與被告間具有經濟上之從 屬性。⑶再者,原告擔任之美容師工作採排班制,原告得自 行決定是否加入排班,是原告就其勞務之提供有相當自主權 ,尚原告既得自行安排作息時間、值班期間亦得任意離開工 作場所,則其組織上之從屬性亦非高,至原告固舉被告印製 之工作分配表主張其須依被告要求與其他員工分擔工作場所 之清潔工作等語,然考之被告係提供場地、原告係利用場地 從事按摩之服務,尚有其他多位美容師傅共同使用場地,則 縱使被告於工作群組中列出共同維護公共空間環境整潔之內 容,倘若不具有強制性,則僅仍屬場地維護之宣導而已,況 證人徐若男已證稱:未完成工作分配表事項也沒有懲處,就 是環境較髒亂等語,則尚難僅憑工作分配表即認定有強制之 拘束力,故亦難認原告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⑷末以,原告 等美容師對於工作內容及休息時間均能自由支配,並無兼職 、制服之要求,是縱未排班或每個月顧客數未達標準,被告 均無任何懲處,益證兩造間確無人格、經濟上及組織之從屬 性甚明,是被告抗辯兩造間並未成立僱傭契約,不適用勞基 法規定等語,應為可取。⑸至於原告固又抗辯正職人員需在 工作室待命、兼職人員是ON CALL,上班遲到、代班、勞點 會影響排班順序,既然是按件計酬,會影響工作機會,而屬 於從屬性之管理等語,然此部分要與證人前開所證核屬相歧 ,原告又未再舉其他其他事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抗辯 ,即難認有據,尚非可採。
 4.綜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實難認兩造間具有從屬性,則 兩造間非屬僱傭關係,被告辯稱兩造間為承攬關係,堪可採



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原 告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及兩造勞動契約之 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 提繳如附表提繳欄所示金額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姓名 任職期間 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合計 提繳金額 1 江明璇 108.07.27-110.03.21 34,625元 27,920元 62,545元 51,978元 2 王薇薇 108.03.12-110.03.21 60,750元 40,000元 100,750元 88,646元 3 葉芷瑄 107.07.28-110.03.21 79,250元 40,000元 119,250元 115,642元 4 劉欣盈 107.09.01-110.03.21 77,338元 40,120元 117,458元 111,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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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