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47號
TCDV,110,重訴,347,202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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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楊金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昌榮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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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