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37號
TCDV,110,重訴,337,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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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張朝傑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
章弘裕律師
被 告 張竣皓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及被告張竣皓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按。原告起訴時其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 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 義務,無訴訟能力。而被告甲○○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 原法定代理人姜惠娟之代理權已消滅,惟被告甲○○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 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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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