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蔡李申妹追加原告 蔡志聖 蔡志詠 蔡家齡 蔡家惠 蔡淑敏 蔡坤木 林麗紅 林星丞 蔡佩珊 韓志謙 韓玲玲 蔡月女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追加原告 蘇丁貴 蘇基旺 蘇基林 蘇愛連 蘇金 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蘇慶雲 被 告 張惠文 謝孟倫 賴嘉勇 賴義和 賴瑩 賴瑩如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賴嘉榮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且被告賴嘉榮迄未補正被告賴嘉勇、賴義和、賴瑩、賴瑩如委任狀,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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