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97號
TCDV,110,訴,397,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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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蔡李申妹


追加原告 蔡志聖
蔡志詠
蔡家
蔡家惠
蔡淑敏
蔡坤木
林麗紅
林星丞
蔡佩珊
韓志謙
韓玲玲
蔡月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追加原告 蘇丁貴
蘇基旺
蘇基林
蘇愛連
蘇金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蘇慶雲
被 告 張惠文
謝孟倫
賴嘉勇
賴義和
賴瑩
賴瑩如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嘉榮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且被告賴嘉榮迄未



補正被告賴嘉勇賴義和賴瑩賴瑩如委任狀,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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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