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何昆錡
被上訴人 錦繡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宜宜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2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 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