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98號
TCDV,109,訴,3998,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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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98號
原 告 賴裕峯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
被 告 賴美惠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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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