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8號原 告 賴裕峯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劉珈誠律師被 告 賴美惠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被 告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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