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88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追加原告 陳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瑞富公司)與被告林冠宇
、趙信賓、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林汝南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允瑞富公司原起訴聲明請求林冠宇、林汝南、
趙信賓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尤碧玉、
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50萬元,訴訟標的
金額為500萬元。嗣允瑞富公司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追加原告陳金
蘭(下稱陳金蘭),並擴張聲明為: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應
各給付允瑞富公司146萬6476元及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
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72萬3912元;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
、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陳金蘭10萬元。是
允瑞富公司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29萬50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3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0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2萬2770元。另陳金蘭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允瑞富公司、陳金蘭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