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盧金玉
盧麗淑
盧毓秀
盧宜鈴
視同上訴人 廖蕊
視同上訴人 盧麗月
視同上訴人 盧皇仁
被上訴人 盧啓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2,
337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