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盧啓民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被 告 廖蕊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陳薏竹
被 告 盧金玉
盧麗淑
盧麗月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威遠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0樓
被 告 盧毓秀
盧宜鈴
盧皇仁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吳子萱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6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 『西區』半平厝段 『南區』半平厝段 2 附表一編號8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 『西區平厝段』 『南區半平厝段』 3 附表一編號9遺產項目內容欄第1行 太平區『汴坑段』 太平區『頭汴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