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1號
TCDM,112,附民,141,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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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詹蕙綺

被 告 楊千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65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詹蕙綺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詹蕙綺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657 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詹蕙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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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