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0145 、11156 、11387 、11404
、11629 、11783 、12159 、12761、13159 、14194 、15326
、15440、15573 、15894 號、111 年度偵字第1544、2289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0305 、1030
6 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受理後(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60
號)認有管轄錯誤情形而移轉管轄至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15
24號),又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俊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俊銘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 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 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 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為便於詐欺集團成員可逕自透過 線上申請約定轉帳帳戶,先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親自前往 臺中市中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辦理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申請業務,將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 行「OTP行動電話」(即一次性動態密碼之認證行動電話) 設定為詐欺集團指定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申設人徐 鉦荏),再於同年4 月9 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王 俊凱(王俊凱、徐鉦荏所涉加重詐欺、幫助詐欺部分另由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使用,王俊凱取得上開中信 銀行帳戶後,則分別於110 年4 月8 、10、11日利用線上申 請之方式,將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 移送機關續查人頭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並利用 曾俊銘所設定之「OTP 行動電話」完成驗證程序,以便於詐 欺集團透過網路轉帳方式將詐欺贓款累積大額後轉匯至其他 人頭帳戶,以達到隱匿贓款之目的。嗣王俊凱所屬詐欺集團 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 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王子嘉等人,致王子嘉等人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 曾俊銘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中,旋遭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持 提款卡提領一空或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贓款匯入前 開設定之約定轉帳帳戶中,藉此製造資金金流斷點或資金流 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王子嘉 等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曾俊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287192號函暨檢附被告帳戶掛失紀錄、監視錄影光 碟(偵10145 號卷第113至115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345126號函暨檢附被告帳戶開戶、網銀申請等相關 資料(偵10145 號卷第121 至131 頁) 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暨影像擷取照片( 偵10145 號卷第135 至144 頁)
㈥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0000000000號】(偵10145 號卷第179 至188 頁)
㈦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145 號卷第215 至236頁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10305 、10306 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具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究。
六、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令
人防不勝防,詐財者多借用人頭帳戶致使警方追緝困難,詐 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竟為賺取不法利益,率爾 提供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 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亦助長犯罪歪風 ,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且迄今僅與告訴人楊懋泓達成調 解,而未與其餘告訴人24人達成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 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本案犯罪情節、 告訴人之損失,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目前從事 佛具行銷外務、月收入約新臺幣2 萬6000元、未婚、要扶養 父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辦理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OTP 行動電話」並提供本案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予詐欺 集團成員,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又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係實際上提款之人, 而有何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附 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匯款時間均以銀行交易明細為準)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欄 1 王子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20時許,透過Koudai交友軟體認識王子嘉,再以LINE暱稱「林美玲」與王子嘉互加LINE好友後,向王子嘉佯稱:有一個投資外匯平台(網址http://aetosszonetws.com/index/index)可先儲值投資,會帶其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王子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26分轉帳5萬元 ⑴告訴人王子嘉於警詢之證述(見樹林分局第71484號警卷第155至1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樹林分局第71484號警卷第641至642、687、765、1099至1105、1125、1143至1226頁) 2 廖容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以LINE暱稱「吳森富」傳送求職訊息給廖容緯,向廖容緯佯稱其需1名助理協助處理投資理財事宜云云,再將名為「Financial IGM」外幣投資平台(網址http://just2trade.finigm.com)之帳號密碼提供予廖容緯,請其代為操作,又以LINE暱稱「JOHN經理」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引導廖容緯開戶匯款投資,並謊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廖容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24分轉帳9萬2000元 ⑴告訴人廖容緯於警詢之證述(見樹林分局第63688號警卷第43至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WhatsApp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樹林分局第63688號警卷第411至412、455、624、641至664頁) 3 吳宗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7日自稱「湘璃」透過IG社群軟體帳號「ppapp_09_22」認識吳宗勲後,雙方互加LINE好友,再先後以LINE暱稱「袁紹傑」、「世峰」與吳宗勲互加好友,向吳宗勲佯稱:可申請M&G投資平台(網址cwmet.mginvestmentstw.net)帳號,並帶其一起投資云云,致吳宗勲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9時35分轉帳15萬元 ⑴告訴人吳宗勲於警詢之證述(見樹林分局第63688號警卷第49至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樹林分局第63688號警卷第413至414、437至441、619、669至683頁) 110年4月10日20時37分轉帳15萬元 110年4月10日20時47分轉帳12萬2010元 4 田政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7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小情緒」與田政立互加LINE好友,並向田政立佯稱:名為「螞蟻」的理財投資網站不錯,是一個外匯投資平台,透過網站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田政立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0時7分轉帳5萬元 ⑴告訴人田政立於警詢之證述(見潮州分局警卷第5至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潮州分局警卷第33至35、51、59頁) 110年4月13日10時8分轉帳5萬元 5 盧奕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架設「螞蟻美金外匯」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ntsforextws.com/index),並先後以LINE ID「alin-0315」(暱稱「琳」)、「ants096」(暱稱「螞蟻Ants客服」)與盧奕勳加為好友,並向盧奕勳誆稱可匯款購買該網站之美金投資獲利,若欲領出獲利須再匯款云云,致盧奕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13分轉帳5萬元 ⑴告訴人盧奕勳於警詢之證述(見中和分局第70934號警卷第17至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中和分局第70934號警卷第101至102、111、113、127、131至147頁) 110年4月16日20時14分轉帳1萬元 6 王俊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5日以暱稱「美美」透過Wedate交友軟體認識王俊杰,再以LINE ID「mz15566」(暱稱「陳美娜」)與王俊杰互加LINE好友後,向王俊杰佯稱:在「AETO」投資外匯網站(網址http://aetosszonetws.com)註冊帳號並儲值後進行外匯買賣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王俊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36分轉帳1萬8000元 ⑴告訴人王俊杰於警詢之證述(見草屯分局警卷第3至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草屯分局警卷第1至2、8至17頁) 7 任子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前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任子杰,並與任子杰互加LINE好友後,再向任子杰佯稱:在AETO外匯投資網站投資,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任子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18時12分轉帳1萬2000元 ⑴告訴人任子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783卷第9至10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1783卷第41頁) 8 黃偉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於網路建置「螞蟻外匯交易所」網站吸引網友上網瀏覽,並提供LINE ID「ants096」(暱稱「螞蟻外匯交易所客服」)供網友加為好友聯繫,嗣黃偉誠於110年4月8日上網瀏覽並與上開交易所客服互加LINE好友後,即向黃偉誠佯稱:須先匯款至指定帳號始得投資,如欲領回投資款須繳保證金云云,致黃偉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1時14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黃偉誠於警詢之證述(見鼓山分局警卷第36至37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鼓山分局警卷第38至42、45、57、60至64頁、偵12159卷第31頁) 9 張家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先透過omi交友軟體認識張家銘後,向張家銘佯稱:加入「諾盈」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nygcmtwk.com/),申辦會員及帳戶後下單、匯款投資美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家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7日1時44分轉帳4萬元 ⑴被害人張家銘於警詢之證述(見板橋分局警卷第9至15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板橋分局警卷第41、45至46、49、57、67至83頁) 10 李瑞寅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自稱「陳芯玥」透過交友軟體Woo talk認識李瑞寅,再向李瑞寅佯稱可利用exness平台(網址www.exnesforestws.com)一起投資外匯,再平分獲利云云,要求李瑞寅與「exness客服」加LINE好友聯繫投資事宜,致李瑞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15時5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李瑞寅於警詢之證述(見鳳山分局警卷第30至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內含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見鳳山分局警卷第37至38、45至53頁) 110年4月16日15時10分轉帳3萬元 11 莊家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4時許,自稱「張依依」先透過Paktor交友軟體認識莊家齊,向莊家齊佯稱:加入「螞蟻外匯交易所」投資平台(網址http://www.antsforextws.com),購買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莊家齊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13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莊家齊於警詢之證述(見佳里分局警卷第44至4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投資平台網頁、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佳里分局警卷第38至42、49至121、131、137、139頁) 110年4月16日20時15分轉帳3萬元 12 張錦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日先後以LINE暱稱「陳諪」、「螞蟻Ants客服」與張錦清互加LINE好友,向張錦清佯稱可至「螞蟻外匯交易所」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張錦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16時13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張錦清於警詢之證述(見麻豆分局警卷第3至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資平台網頁、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麻豆分局警卷第13至35頁) 110年4月17日17時35分轉帳3萬元 13 曾巧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以LINE ID「cchh.1017」(暱稱「陳哲霖」)透過求職網認識曾巧如,聲稱要介紹曾巧如從事代操作投資外匯網站工作,再引導其瀏覽「IGM FINANCIAL」投資網站(網址https://limitedorbes.finigm.com/),並佯稱:透過該網站操作外匯買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巧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2時56分轉帳1萬元 ⑴告訴人曾巧如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7至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39至43、65、85至87頁) 14 蕭羽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前某時,自稱「陳怡婷」透過We Date交友軟體認識蕭羽辰,向蕭羽辰佯稱:與LINE暱稱「AETO客服」加LINE好友,透過AETO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etosszonetws.com),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蕭羽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7日22時30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蕭羽辰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13至17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95至118頁) 110年4月18日0時9分轉帳5萬元 110年4月18日0時11分轉帳5萬元 15 王暘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前某時,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王暘展,再以LINE暱稱「陳靜雅」與王暘展互加LINE好友後,向王暘展佯稱可至AETO網站(網址https://www.aetosszonetws.com)加入會員,會帶其投資買賣云云,致王暘展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21分轉帳4萬5000元 ⑴告訴人王暘展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19至21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125至149頁) 110年4月17日10時45分轉帳3萬元 16 楊懋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前某時,先於網路交友APP發布投資訊息,再以LINE ID「sn0000000」與上網瀏覽之楊懋泓互加LINE好友後,向楊懋泓佯稱:加入AETO外匯投資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懋泓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4日1時49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楊懋泓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23至24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湖內分局第67100號警卷第155至167、173、175頁) 110年4月16日13時19分匯款58萬2000元 17 古祐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許,先以暱稱「小巧玲瓏」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古祐阡,再以LINE暱稱「陳曉雯」與古祐阡互加LINE好友後,向古祐阡佯稱:可至螞蟻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ntsforextws.com)加入會員,投入資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古祐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6時25分轉帳2萬4000元 ⑴告訴人古祐阡於警詢之證述(見楠梓分局第48901號警卷第17至23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楠梓分局第48901號警卷第13、25、29、41、49、57至65頁) 18 廖士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許,先以暱稱「若英」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廖士明,再與廖士明互加LINE好友,並向廖士明佯稱:可至ACTITRADES投資網站(若盈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廖士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17時38分轉帳10萬元 ⑴告訴人廖士明於警詢之證述(見楠梓分局第97200號警卷第1至4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楠梓分局第97200號警卷第8、12頁) 110年4月17日17時10分轉帳5萬元 19 賴駿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前某時,在YOUTUBE網站刊登「AETO網路平台教導如何投資獲利」廣告,嗣賴駿偉上網瀏覽後,與LINE暱稱「AETO客服」加為LINE好友,即向賴駿偉佯稱:須填寫基本資料成為會員才能進行投資,若欲成為VIP會員須匯款美金1萬元至指定帳戶,若欲提領獲利須繳風險金、稅物金云云,致賴駿偉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19時40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賴駿偉於警詢之證述(見楠梓分局第97200號警卷第14至1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楠梓分局第97200號警卷第17至24、28、31、38頁) 110年4月17日17時49分轉帳3萬元 20 周大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自稱「陳小惠」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周大偉,隨即與周大偉互加LINE好友,並向周大偉佯稱:可至「AETO外匯交易所」外幣投資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周大偉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6日20時53分轉帳3萬元 ⑴告訴人周大偉於警詢之證述(見中和分局第93648號警卷第5至7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資平台網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中和分局第93648號警卷第13、23、29、31、33至34頁) 110年4月17日15時51分轉帳3萬元 21 林永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自稱「黃詩如」透過JustDating交友軟體認識林永璋,佯稱可將其在「AETOS Market」網站(網址http://www.aetoszonetws.com/index/user/assetsti)之帳號借予林永璋儲值投資云云,復以LINE暱稱「AETO客服」向林永璋佯稱因網站升級要將錢移至新網站,須匯款並核對,要求林永璋匯款,致林永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7日15時11分轉帳3萬6000元 ⑴告訴人林永璋於警詢之證述(見楠梓分局第73905號警卷第3至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楠梓分局第73905號警卷第7至11、13、17、35、37頁) 22 周南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透過SWEETRING手機APP以暱稱「美婷」,結識周南宏,兩人互加LINE好友後,向周南宏佯稱:可在螞蟻投資網站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周南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3日1時42分轉帳5萬元 ⑴告訴人周南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75卷第13至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5975卷第19至38頁) 110年4月13日1時42分轉帳5萬元 110年4月17日22時59分轉帳5萬元 110年4月17日23時轉帳5萬元 23 林品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張貼外匯投資之訊息,嗣林品智於110年4月2日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通訊軟體LINE ID「AETO客服」聯繫後,向林品智佯稱可儲值金額從事買賣投資云云,致林品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7日15時39分轉帳5萬元 ⑴告訴人林品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75卷第41至4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見偵5975卷第45至47、52至61頁) 110年4月17日15時52分轉帳1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4月17日16時18分轉帳3萬元 110年4月17日16時22分轉帳2萬元 24 賴亭頤 詐欺集團成員經由臉書社群平台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 賴亭頤,向賴亭頤佯稱可在「META TRADER5」投資APP,投資外匯期貨云云,致賴亭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20時6分轉帳3000元 ⑴被害人賴亭頤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35000號警卷第3至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湖內分局第35000號警卷第35至39、71至73頁) 25 吳泊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赫曼投股管理」群組,向吳泊任佯稱可投資基金獲利云云,致吳泊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曾俊銘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9分轉帳1萬5000元 ⑴告訴人吳泊任於警詢之證述(見湖內分局第35000號警卷第5至7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湖內分局第35000號警卷第79、87至90、97、109、113至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