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38854號、111年度偵字第4327
4號、111年度偵字第4356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317
0號、111年度偵字第52683號、112年度偵字第7404號),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
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1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宗翰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宗翰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 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 帳戶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於 提領、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仍於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同時基 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4月19日17時43分許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之一中 街,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商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 詳自稱「陳小楠」之人,並口頭告以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復於交付前開玉山商銀帳戶後過幾日,在相同地 點,將其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元大商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及寫在紙上之提款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交付予「陳小楠」,而容任該人 及其同夥使用前揭帳戶詐欺他人財物,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嗣「陳小楠」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手法,分別對如 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將 款項匯入前開玉山或元大商銀帳戶後(匯款時間、金額、匯 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 出一空,而產生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結
果。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宗翰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㈡、玉山銀行帳戶、元大商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各1份。
㈢、各別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及匯款之犯罪事實,詳附表 「證據」欄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 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 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被告將 自身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資料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供作詐騙告訴人財物之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實行詐欺取財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及所在,而令告訴人將款項轉入前揭帳戶,並進而轉出、提 領,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是核 被告林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被告於先後提供玉山商銀、元大商銀帳戶予他人,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 ㈡、被告係以1個提供帳戶之行為,造成24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移 送併辦意旨,係關於被告提供相同帳戶導致不同告訴人匯入 詐欺款項之犯罪事實,與業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一併審理。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 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程序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 ,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同時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 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之帳號、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 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
造成本案24名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失,上開遭詐欺之款項 ,於本案審理範圍內共有新臺幣837,354元匯入被告提供之 帳戶,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經與部分告 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本案行為 前並無有罪科刑確定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所 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116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㈤、被告否認有因提供帳戶而獲得報酬,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 可證明被告有因提供帳戶實際取得報酬,爰不為犯罪所得沒 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聖民、詹益昌、許景森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被告帳戶 證據 1 楊念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6日22時許起,致電向楊念慈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念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2日20時25分許 17,000元 元大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楊念慈警詢之證述(見偵33067卷第21-22頁),告訴人楊念慈之:①網路銀行匯款資料截圖(見偵33067卷第27-29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3067卷第29-31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33067卷第33-37、53-55頁) 111年4月22日20時26分許 10,000元 111年4月22日20時28分許 10,000元 111年4月22日20時30分許 3,000元 2 李惠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8日12時16分許起,以LINE暱稱「李為民分析師」等帳號向李惠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惠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6日10時33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李惠蓁警詢之證述(見偵38854卷第39-44頁),被害人李惠蓁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偵38854卷第45-87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8854卷第95-103頁)③匯款資料(見偵38854卷第101頁) 3 蔡政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1日12時40分前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慧蕓(滿天星)」等帳號向蔡政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政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6日12時16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蔡政廷警詢之證述(見偵43274卷第27-31頁),告訴人蔡政廷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274卷第25、33-51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274卷第53-63頁)③匯款資料(見偵43274卷第61頁) 4 李珮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底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李珮如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珮如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1時21分許 29,400元 元大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李珮如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69-75頁),告訴人李珮如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81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85-101頁) 111年4月19日12時36分許 49,800元 5 白世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2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老師」等帳號向白世英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白世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3時9分許 8,820元 元大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白世英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103-106頁、本院卷第107-117頁),告訴人白世英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107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115-134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137-146頁) 6 李秀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0日11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李秀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秀麗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7時43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李秀麗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147-150頁),告訴人李秀麗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155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156-162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163-175頁) 7 莊重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莊重置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莊重置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8時9分許 50,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莊重置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177-179頁、本院卷第107-117頁),告訴人莊重置之: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181-205頁)②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195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207-219頁) 8 李奕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李奕臻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奕臻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8時46分許 29,4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李奕臻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221-223頁),告訴人李奕臻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225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239-261頁) 9 賴瑞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5日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賴瑞祝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賴瑞祝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8時51分許 17,64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賴瑞祝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263-264頁),告訴人賴瑞祝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265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269-281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283-293頁) 10 劉青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中旬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劉青青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青青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8時52分許 14,63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劉青青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295-299頁),被害人劉青青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301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301-315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317-339頁) 11 曾上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初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曾上瑋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上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8時58分許 14,7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曾上瑋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341-342頁、本院卷第107-117頁),告訴人曾上瑋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343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343-347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349-357頁) 12 林玉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0日下午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林玉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玉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22分許 29,4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林玉芳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359-365頁),告訴人林玉芳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369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383-389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391-419頁) 13 顏議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0日前某時許起,以LINE不詳暱稱向顏議嘉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顏議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36分許 5,028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顏議嘉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421-423頁),告訴人顏議嘉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425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433-437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441-453頁) 14 翟台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下旬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翟台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翟台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41分許 29,4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翟台生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455-457、第459-461頁),告訴人翟台生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463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471-485頁) 15 楊翾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張曉雅」等帳號向楊翾芹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翾芹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48分許 19,992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楊翾芹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487-491、493-495、497-501、本院卷第107-117頁頁),被害人楊翾芹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503、557-575頁)②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511頁)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525-555頁) 16 鄭淓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0日前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鄭淓箮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鄭淓箮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49分許 20,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鄭淓箮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577-578頁),告訴人鄭淓箮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579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583-589頁) 17 陳美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陳美玲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玲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0時50分許 22,344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陳美玲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591-595頁),告訴人陳美玲之: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599-605頁)②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609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619-639頁) 18 林建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8日12時52分許起,以LINE暱稱「李振義」等帳號向林建民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建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1時4分許 29,4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民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641-643頁),告訴人林建民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647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651-657頁) 19 沈月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6日18時許起,以LINE暱稱「李維誠」等帳號向沈月英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沈月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2日18時16分許 29,000元 元大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沈月英警詢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659-661頁),告訴人沈月英之:①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665頁)②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667-673頁) 20 翁忠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13時許起,以LINE暱稱「張慧蕓」等帳號向翁忠義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翁忠義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25日15時4分許 29,000元 玉山商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翁忠義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偵43568卷第675-679頁、本院卷第107-117頁),告訴人翁忠義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偵43568卷第681-687、695-697頁)②匯款資料(見偵43568卷第689頁)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3568卷第689-693頁) 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為原起訴之111年度偵字第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38854號、111年度偵字第43274號、111年度偵字第43568號案件起訴範圍 21 蔡適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份起,以LINE群組「選股福利會」等帳號向蔡適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適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19日10時41分許 50,000元 元大商 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蔡適仰警詢之證述(見併偵43170卷第49-61頁),告訴人蔡適仰之:①網路銀行匯款資料翻拍畫面(見併偵43170卷第81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併偵43170卷第0000-000頁)③報案相關資料(見併偵43170卷第195-200頁) 111年4月19日11時22分許 29,400元 編號21所示之被害人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170號移送併辦 22 王立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4日10時27分許起,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等帳號向王立鎔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立鎔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圑成員之指示,於111年4月20日11時13分許,匯款50, 000元至黃伯俞(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宫提起公訴)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成 員再旋將該款項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 所示帳戶。 111年4月20日12時11分許 200,000元 (混同其他不詳被害人之款項),其中50,000元為王立鎔遭詐欺款項 元大商 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王立鎔警詢之證述(見併偵52683卷第65-66頁),告訴人王立鎔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併偵52683卷第71-79頁)②匯款紀錄翻拍畫面(見併偵52683卷第85頁)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併偵52683卷第87頁)④人頭帳戶黃伯俞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併偵52683卷第59-62頁) 23 徐詩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 初起,以LINE群組暱稱「滿天星聯盟」向徐詩屏佯稱:可購買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徐詩 屏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 ,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 帳戶。 111年4月26日12時 3分許 100,000元 玉山商 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徐詩屏警詢之證述(見併偵52683卷第89-90頁),告訴人徐詩屏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併偵52683卷第95-96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併偵52683卷第97-99頁)③匯款紀錄翻拍畫面(見併偵52683卷第102頁) 編號22至23所示之被害人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683號移送併辦 24 張境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 3日21時起,以LINE帳號暱稱「張慧芸(李維民老師助理)」向張境容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境容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20日11時41分許,匯款50,000元至黃伯俞(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宫提起公訴)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再旋將該款項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入右揭所示帳戶。 111年4月 20日12時11分許 200,000元 (混同其他不詳被害人之款項),其中50,000元為張境容遭詐欺款項 元大商 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張境容警詢之證述(見併偵7404卷第25-30頁),告訴人張境容之:①報案相關資料(見併偵7404卷第33-56頁)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併偵7404第72-80頁)③匯款紀錄翻拍畫面(見併偵7404卷第60頁) 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為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04號移送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