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6號
TCDM,112,聲保,2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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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EETONG SUPACHAI泰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ETONG SUPACH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EETONG SUPACHAI泰國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 850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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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