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1號
TCDM,112,聲保,21,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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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第6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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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