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柄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柄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柄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 憑考。其中除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4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有該裁 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 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 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 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情節、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前科素行、受刑人於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8 至10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5、7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說明, 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9/26 109/12/31、110/01/05 110/01/09、110/01/26 110/01/09 110/01/30、110/0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84、11676、11683、13277、15978、15987、160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50、191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決日期 110/03/29 110/08/16 110/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9/14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22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2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67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1/30 110/01/06 110/03/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1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0/09/28 110/11/17 110/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26 110/12/15 111/0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90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7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3/22 110/01/13 110/0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6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0/12/28 110/12/29 111/11/22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26 111/01/25 111/11/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17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0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4/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判決日期 112/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