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97號
TCDM,112,聲,79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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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進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因 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得易科罰 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案情單純,且可資 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此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尚屬無違,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共4罪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26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01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營偵字第2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593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8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16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8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16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86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8號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19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2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93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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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