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65號
TCDM,112,聲,665,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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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晁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73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廖晁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晁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廖晁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01日 111年0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6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4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06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06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1月16日 112年02月0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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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