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19號
TCDM,112,聲,619,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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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 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 定。是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 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 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 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 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 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 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王彥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9月5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5月7日 111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1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04、454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509號 111年度易字第24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509號 111年度易字第241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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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