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愛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2號、112年度執字第141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愛英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 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 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 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 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愛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 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已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兼衡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竊 盜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 間在民國110年至111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參照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再斟酌 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4日 111年2月27日 110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4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56號、第202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56號、第202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71號 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71號 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111年度簡字第8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47號 編號1至5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5月22日 110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71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29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1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29號 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5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56號 編號1至5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2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