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劉萬邦
被 告 陳庭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簡易)、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