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廖尚賢
被 告 陳正網
林弘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 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弘仁、陳正網均未經檢察官於本院111年度簡 上字第326號刑事案件中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 認定之共犯,此有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 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 告對被告林弘仁、陳正網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