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64號
TCDV,105,訴,3164,2017081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裕昌
      涂林錦
      林正皓
      林慧玲
      沈聖媛
      沈匯家
      沈峋甫
被   告 林振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65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