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裕昌
涂林錦
林正皓
林慧玲
沈聖媛
沈匯家
沈峋甫
被 告 林振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25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65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