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2860號
TCEV,94,中簡,2860,200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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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乙○○
            號十樓
被   告 甲○○
            號一0
            不得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萬元。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甲○○因屢次引介廠商給本社區(三采藝
術園區)第三屆管理委員不成,對本屆管理委員會心生不滿
,意圖使主任委員即原告及委員曾委員受刑事處分,連續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控告原告及第三屆委員包括:
①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三九七六號毀棄損害案,案經偵查後不
起訴處分。②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一號違反公寓管理
條例案,經偵查後不起訴。③九十三年發查第三二七三號妨
害自由案,於九十三年間在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做完筆錄
後再無後續,推測已經結案。④九十三年度發查第三八一八
號侵占背信案,於九十三年間在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做完
筆錄後再無後續,推測已經結案。⑤九十三年度發查第三六
○八號詐欺案,於九十三年間在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做完
筆錄後再無後續,推測已經結案。⑥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
一號詐欺案,經偵查後不起訴。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九
三號侵占案,經偵查後不起訴。⑧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六
四六號詐欺案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為
駁回處分。
三、被告控告原告之事項,係重複圍繞在本社區更換門禁系統及
歐式下午茶區經營事項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三采藝
術園住戶規約,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本社區最高權力
決機構,而本社區門議橏禁系統更換案,係依據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而歐式下午茶區經
營係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區分所有權人若對經營方式有所不
滿,應依據社區住戶規約,得以四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
之連署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委員會決議,若委員會不
接受,亦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請表決。被告明知上開
程序、規約,卻不斷挑剃經營方式及控告原告及本屆委員,
意圖使受刑事處分,致原告受有精神及名譽上之損害,被告
應各賠償新台幣十萬元共二十萬元。並提出: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一號詐欺案、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六三九三號侵占案、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一號
違反公寓管理條例案、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三九七六號毀棄損
害案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四
年度上聲議字第六四六號詐欺案處分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六、查本件被告固曾以:⑴何誌信係位於台中市○○路○段六一
五之二號之「三采藝術社區」之前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
委員,告訴人甲○○則為該社區之住戶。民國(下同)九十
二年十二月間,被告代表三采藝術社區與韋光通訊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韋光科技公司)簽訂「百萬門禁系統更新工程」
合約書,合約總金額約新台幣(下同)一百萬餘元雙方約定
韋光科技公司以五萬元估回該社區之舊感應器,惟新裝感
應器七十二個,舊感應器五十三個,多出二十個渠等未交待
原因,且工程完工後,亦未扣廠商之履約保證金,故而售後
維修不佳,且維修費用仍需由住戶共同負擔。另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九五號畢旭愛涉犯偽
造文書案件,曾委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出庭辯護,惟嗣後又
  撤回,故而未支領律師費,惟該筆律師費卻登錄在該社
區第四屆區權會會議手冊內年度社區法務支出項下,因認被
告涉有刑法之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⑵被告何誌信為位於台中市○○路○段六一五之二號四樓
「三采藝術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黃
毓婉則為該社區之公關委員。被告何誌信依職權委託萬安
保全公司控管與經營該社區下午茶區,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其間應於同年八月
一日法定交接日前移交:①繳回預支開辦費結餘新台幣(
下同)八萬六千八百七十一元,②移交其他公設可用券金
七萬九千六百六十元,③點交回收抵用收入憑證,④點交
固定資產購置憑證,⑤點交林媽以寄賣特餐及雜項向社區
管理  委員會請款七萬五千二百七十三元之憑證等事項
,詎被告二  人拒不履行,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背信罪嫌。
⑶被告乙○○黃毓婉吳武訓田家榮陳勝強分別為臺
中市○○區○○路二段六一五號「三采藝術園區」社區管
理委員會(下稱三采管委會)之第三屆主任委員、公關委
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總幹事,告訴人甲○○為該大
廈B棟管委會副委員,告訴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中旬某日以
書面向管理委員會調閱該大廈九十三年度簽署之合約書二
份(含管理委員會與萬安保全公司所簽之合約書,及九十
三年元月份管委會與韋光通訊科技公司簽訂之門禁系統更
新合約書,及「百萬門禁系統更新案決標廠商標金暨施工
計劃書之公告,惟該管委會 迄今仍無故拒不交付。因認
被告五人涉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圖利罪嫌。
⑷被告何誌信、吳武訓黃毓婉賴金進與告訴人甲○○
係位於台中市○○路○段六一五之二號四樓之「三采藝術
社區」住戶。渠等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晚間八時許,
在該社區之經常性社區例行會議中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後,
在隔日零晨二時許,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
六一五之二號十樓之六之住處大門,即遭不明人士持滅火
器及用腳重踹,致使大門凹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案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告訴。
七、惟查本件原告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偵查後其中⑴部分之事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九十四年四月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發查字第一號,其中
⑵部分之事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
六三九三號,其中⑶部分之事實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以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一號,其中⑷部分之事實於九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六等,以
本件原告罪嫌不足,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其中⑴部分之事實
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四月九日以九十四年
度發查字第一號為不起處分後因
本件被告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九十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駁回再議案,此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無不合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但查訴訟權為憲
法所保障,本件被告多次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雖均因證據
不足,致原告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其據而提出告訴之理由,
參以上述,並非全然無因,在未能以切確證據證明被告有捏
造事實,誣告原告以前,要不能以被告對原告多次告訴,即
認有侵權行為,本件被告行為既係正當權利之行使,自非不
法,從而,原告以被告係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連續向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控告原告,致原告受有精神及名譽
上之損害,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及名
譽上之損害,各十萬元,依上開說明,自屬無據,原告之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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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保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