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2年度,7號
TCDM,112,智簡附民,7,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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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原 告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張家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與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 限公司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張家穎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 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 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中智簡字第 1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0頁)。惟 本件原告係於112年3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 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及收件時間得憑(見本院卷第3頁),且本 案亦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 、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 回。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僅係促使法院 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而原告得於被 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附此敘明。
 ㈡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 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 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 ,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附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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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