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5號
TCDM,112,單禁沒,75,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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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禾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禾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被告蘇禾富係於民國105年1月5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0號住所臥室,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 燒烤後吸取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6年4月14日出所, 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8日以105年度 毒偵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05年度毒聲字 第258號刑事裁定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 戒處分執行指揮書(第一聯:附卷、第五聯:回證)各1紙、 法務部○○○○○○○○106年4月10日中戒所衛字第1061000205號函 暨檢附相關資料(含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紀錄表)1份、法務部○○○○○○○○附設勒戒 所通知1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45 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458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63-64、71、73



、74-76、78、80-81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2包 (含包裝袋各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 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月22日草療鑑字 第1050100211號鑑驗書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1張附卷可稽( 見毒偵卷第20-23、29-31、49、50頁),足認上揭扣案物核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就上開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各1只),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裝放前揭第二級毒 品之包裝袋部分,若與其內所包裝之毒品分開時,其與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 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8986公克、驗餘淨重0.8914克) 1包 蘇禾富 見毒偵卷第23、4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7.7787公克、驗餘淨重7.7734公克) 1包 蘇禾富 見毒偵卷第23、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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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