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9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仕於民國111年7月20日17時25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3樓311室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 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為警查扣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55公克)係屬違 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002號鑑 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然扣案之結晶1包(驗 餘淨重0.095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02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 查(見毒偵卷第133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