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37號
TCDM,112,單禁沒,237,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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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原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原平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13時45分 許,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另案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為該觀察、勒戒效力 所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因被告另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5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 ,乃將被告所犯本案案件予以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臺中地檢署函文在卷可稽。本件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 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65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13 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 裝袋、殘渣袋,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 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扣案物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 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 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供陳明確(見毒偵卷第47、8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6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餘數量:0.404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袋2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6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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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