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蘇書國
蘇棋豪
蘇書華
蘇書傑
被 告 鄔康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97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是 以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 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否 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為此請求,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與否,則應依刑 事訴訟予以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 照)。又法院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
四、經查:
㈠本件刑事訴訟係「過失傷害」案件,犯罪事實為被告鄔康邁 疏未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開啟車門,肇致交通事故,致原告 等人之姊姊蘇書麗及原告蘇書國「受傷」。是本案因被告之 過失行為致受損害之人為被害人蘇書麗及原告蘇書國,然原 告等人既均以被害人蘇書麗之繼承人身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其等即非被害人。又被害人蘇書麗於起訴前已經死亡 ,縱原告等人主張其等為被害人蘇書麗之繼承人,至多僅係 繼承權遭受間接損害,仍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有別。縱原告等人得依其他事由 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亦非本件刑事訴訟所認定因被告犯罪
而直接發生者,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綜上,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㈡至原告蘇書國另以被害人身分,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本院刑事合議庭另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裁定移由 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