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余佳穎
被 告 李冠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對被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