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 訴 人 洪金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85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
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