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05號
TCDV,105,訴,3105,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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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 訴 人 洪金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85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
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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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