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佩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
度偵字第4301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 年度中交簡字第2411號),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佩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 條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邱郭錦富、邱幼萍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查,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11年度偵字第43013號
被 告 林佩萱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佩萱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7時22分許,騎乘牌照號碼 NJY-2315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由成功 東路往中平九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中平七街之無號誌交 岔路口,欲左轉,原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 穿越車陣而左轉。適邱郭錦富無照騎乘牌照號碼NGV-0926號 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邱幼萍,沿相同道路,由相反方向行駛 至該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態,其機車左側車身與林 佩萱機車車頭發生碰撞,致邱郭錦富受有左側膝部擦挫傷、 左側手肘擦挫傷、下背部挫傷之傷害;邱幼萍受有右側腕部 挫傷、右側大腳趾挫傷(未伴有趾甲損傷)、左側膝部擦傷之 傷害。
二、案經邱郭錦富、邱幼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佩萱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郭錦富、邱幼萍於警詢及本署偵 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張、駕籍詳細資 料報表1張、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2張、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7 張、監視錄影截圖畫面4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按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騎車行駛至無號誌 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彎,未禮讓告訴人邱郭錦富之直行機 車,以致肇事,是被告騎車行為顯有過失。而被告之過失行為 與告訴人2人之傷害結果間,復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肇事後在場,並向到場處理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紙 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依刑法第 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另本件經被告拒絕本署轉介法院 調解,請求法官直接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