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55號
TCDM,112,交易,155,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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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3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宥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慶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33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788號
  被   告 陳宥升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升於民國111年7月21日15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2段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惠中路交岔路口時,本應遵守路口 號誌燈之指示,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進入路口,適陳慶一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林美吟(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 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於該交岔路 口惠中路由北往南方向之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並於管制號



誌綠燈時進入路口,陳宥升騎乘之機車遂與陳慶一、林美吟 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陳慶一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肩、左 足踝、左膝、左小腿挫擦傷、右肩頸挫傷等傷害。二、案經陳慶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宥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與告訴人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慶一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1份。 ⑥事故現場及車輛照片35張、行車紀錄器、監視器截取影像12張。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有過失等事實。 4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證明被告自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並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嘉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附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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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