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624號
TCDM,112,中簡,624,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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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1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志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腳踏車壹部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夏志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自述其因有意變賣腳踏車,即逕自以前揭手段竊取本案 財物,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已將所竊得本案財物交付警員扣案,惟未能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 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偵卷第27、37、8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腳踏車1部,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651號
  被   告 夏志毅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志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2月4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與國光路交岔路口 旁,徒手竊取所有權人不明已上鎖之腳踏車1部,得手後, 以徒步拖行之方式,將該腳踏車帶離現場。嗣夏志毅步行至 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因路人葉庭宇驚覺有異,報警處 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志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庭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 告及刑案照片6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夏志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扣案之腳踏車1部,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查無被害人無法發 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康存孝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羽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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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