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添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添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贓證物 品照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核被告王添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 行、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 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0577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 第87至88頁),且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 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 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 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 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 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咖啡包35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35包,送驗時已分別編號1至35。 二、編號1至35:經檢視均為灰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37.43公克(包裝總重約30.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7.2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21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4.60公克,取1.35公克鑑定用罄,餘3.2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4-MMC、Mephedrone)成分。 3、純度約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3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6公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05773號鑑定書(偵卷第87至8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466號
被 告 王添昱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添昱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 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7日19時43分許 ,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前,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 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0包而持有之。嗣於111年11月8日上午 10時37分許,王添昱在當時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段00 號9樓之1房屋,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6公 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添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 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05773號鑑定書各1份及蒐證照片8張附 卷可稽,並有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 3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36公克)扣案足憑。從而,被告 之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5包,為違禁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劉 俊 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徐 興 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