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377號
TCDM,112,中簡,377,2023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庭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
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01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庭瑋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於民國111年2月3 日9時56分許,以LINE暱稱『雲煙』傳送可出售RO仙境傳說遊 戲幣之訊息予洪銘洋」應更正為「於民國111年2月3日21時5 6分許,以LINE暱稱『雲煙』傳送可出售RO仙境傳說遊戲虛擬 寶物之訊息予洪銘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庭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詐欺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良,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再度以前揭方式詐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取財物之價值,暨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 各罪之罪名、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模式、侵害法益種類 均相同,顯現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低,暨其所犯各罪反 應之人格特性等節,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分別詐 得之新臺幣(下同)2,900元、3,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