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原 告 張樹根被 告 張永傳 張樹旺 張月雲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海浪被 告 張煥杰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張成豪被 告 陳木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誠 陳建銘 張慶達律師被 告 陳建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何為昌 何榆宗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雨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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