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85號
TCDV,105,訴,3085,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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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
原   告 張樹根
被   告 張永傳
      張樹旺
      張月雲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海浪
被   告 張煥杰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成豪
被   告 陳木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誠
      陳建銘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陳建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何為昌
      何榆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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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