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457號
TCDM,112,中交簡,457,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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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家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 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 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5毫克酒醉程度,並因而發生 車禍事故;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現無工 作、學歷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股 112年度偵字第2127號
  被   告 張家婕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婕於民國111年9月6日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之酒吧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7時 許,騎乘牌照號碼709-KZE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7時 12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街000○0號前時,追撞前方停等紅 燈由鄭傑夫所駕駛之牌照號碼BCU-5121號自用小客車後方, 張家婕因而送往長安醫院治療。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在該 醫院對張家婕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8時27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5毫克,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婕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鄭傑夫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酒精 濃度測定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與車損照片14張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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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