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348號
TCDM,112,中交簡,348,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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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車籍資料查詢結果、證號 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廖文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 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而酒後 駕車將對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於飲用 啤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其體內酒精尚未退盡,為圖一己 往來交通之便,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酒後駕駛之動力 交通工具種類對於道路交通所生之危險顯然較一般機、慢車 更高,並因臉色潮紅而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其 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67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為 初犯,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 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其警詢自陳為大學畢業學歷之教育 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陳東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638號
被   告 廖文俊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俊於民國112年2月6日9時至10時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 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3時20分前某時許,其吐 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仍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 通行之安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 於同日13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弄00 號前時,因臉色潮紅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於同日13 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第二中隊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 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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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