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32號
TCDM,111,附民,732,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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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 告 吳耀正

被 告 陳谷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0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盧明俊(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 8年10月21日向原告吳耀正承租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段00 巷0○0號之廠房一幢,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 ,簽約當日並給付保證金16萬元。惟被告盧明俊嗣後未給付 租金,且與被告陳谷青非法堆置廢棄物在廠房內,經原告催 告均置若罔聞,迨至110年1月19日委由專門處理商家清運, 致原告受有自承租日起至110年1月19日清運日止,每個月相 當於租金8萬元之損害。又被告2人從事棄置廢棄物之行為,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因委請商家 處理廢棄物,而支付清運處理費34萬5000元,被告陳谷青應 與被告盧明俊負連帶賠償之責,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盧明俊應賠償146萬5000元。其中34萬50 00元應由被告盧明俊陳谷青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二、被告陳谷青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陳谷青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2103號為無罪之諭知,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 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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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