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99號
TCDM,111,附民,1899,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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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
原 告 楊玉芳
被 告 鄭雅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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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