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87號
TCDM,111,附民,1887,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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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87號
原 告 鍾迦
法定代理人 鍾兆
兼法定代理人 官敬怡
原 告 賴丞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被 告 劉憶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18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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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