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80號
TCDM,111,金訴,580,202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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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赫琰(原名賴美嘉)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5350、23234、35202、40379、40989、41047號、111
年度偵字第475、1609、1901、5119、5156、8794、8814號、111
年度偵緝字第10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4、3146、3
859、28688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0855號、111年度
偵字第264、378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0年度偵字第11402、14072、1483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58
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壬○○(原名賴美嘉,下均以壬○○稱之)於民國110年年初, 輾轉經癸○○、乙○○(所涉本案犯行,癸○○由本院另行審理, 而乙○○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告知可自行或向他人徵求金融帳 戶資料出租以獲得報酬之事。而壬○○可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 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幫助犯罪 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來源去向,猶為獲得應允之報酬,各為下列行為:(一)壬○○轉知林舒晏(所涉本案犯行,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上開 出租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代價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 ,經林舒晏同意後,壬○○即基於縱有人以林舒晏之金融帳戶 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亦 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由林舒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



碼等資料,於110年4月15日晚上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內鑫門市店外,交付壬○○,再由壬○○聯絡乙 ○○相約交付,迨於翌日凌晨2時許,乙○○、癸○○各自前往臺 中市太平區旱溪東路2段某路邊處與壬○○會合,由乙○○向壬○ ○收取前揭本案國泰銀行帳戶資料後,旋交付與癸○○,癸○○ 再轉交與不詳之人使用(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嗣 該不詳之人取得本案國泰銀行帳戶上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依卷內證 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詐,致 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 國泰銀行帳戶內,旋遭人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他帳戶,而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 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壬○○轉知戊○○復轉知庚○○(2人所涉本案犯行,已由本院另 行審結)上開出租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代價,戊○○可獲得1 萬元,庚○○可獲得每月2萬元,經庚○○同意後,壬○○即基於 縱有人以庚○○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由庚 ○○於110年4月19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前,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戊○○,戊○○即於同日23 時至翌(20)日凌晨0時1分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 巷0號前,將前揭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交給壬○○,再由壬○ ○聯絡乙○○相約交付,迨於同年月20日凌晨0時1分許,癸○○ 駕駛白色BMW牌自用小客車搭載乙○○前往臺中市北區梅亭街 與永興街附近會合,由乙○○向壬○○收取前揭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資料後,旋交付與癸○○,再轉交與不詳之人使用(無證據 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與犯罪事實欄一(一)所 載不詳之人為不同人)。嗣該不詳之人取得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上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之犯意(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 為之),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 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行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內,旋遭人以網路 轉帳方式轉至他帳戶,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如 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吳雅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王素貞



陳紫彤李雅如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培祺訴由南 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趙莞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局,楊嘉文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邱冠瑛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黃壽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紀湘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鍾孟洋訴由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吳嘉貞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 局,陳光偉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黃麗美訴由花蓮縣 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廖銘 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林育興、陳惠嬪、曾華芬、林秀珍許怡芬江明櫻吳城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鄒惠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林語喬、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丙○○、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 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辛○○、 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鍾素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王 宏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吳淑娟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公訴人、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 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事,而皆未表示異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詢及證據方法 之意見時,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 訴403號卷一第422至428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具有證據能力。另卷附之非供述證據 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 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為坦認(見警卷第11至17頁,偵40379號卷第75至78頁



,偵264號卷第81至86頁,偵緝105號卷第43至44頁,偵2323 4號卷第179至184頁,偵40855號卷第115至120頁,偵3785號 卷第61至66頁,偵11402號(彰化)卷第127至130頁,本院金 訴403號卷一第421至422頁,本院金訴403號卷二第121至135 頁)、核與同案被告乙○○、林舒晏、戊○○、庚○○於警詢、偵 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戊○○、庚○○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至10頁、第19至25頁, 偵40379號卷第45至48頁、第85至88頁,偵23234號卷第9至1 2頁、第127至128頁、第163至165頁、第179至184頁、第191 至193頁、第207至209頁、第213至216頁,偵264號卷第71至 76頁、第91至96頁、第101至104頁、第109至113頁,偵8794 號卷第21至24頁,偵3859號卷第117至119頁,偵40855號卷 第49至53頁、第71至75頁、第183至189頁、第273至275頁、 第283至302頁、第305至307頁、第321至327頁,偵3785號卷 第47至51頁、第55至60頁、第67至73頁,偵11402號卷(彰化 )第81至83頁、第91至93頁、第125至130頁、第137至138頁 ,本院金訴403號卷一第287至303頁、第318至331頁),遭 不詳之人詐騙之經過,亦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吳雅 雯等於警詢時指述甚詳(見偵25350號卷第23至27頁,偵232 34號卷第59至65頁、第81至87頁、第111至113頁,偵40379 號卷第147至149頁,偵35202號卷第13至19頁,偵40989號卷 第55至63頁,偵41047號卷第25至32頁,偵475號卷第23至25 頁,偵1609號卷第41至49頁,偵1901號卷第51至53頁,偵51 19號卷第17至19頁,偵5156號卷第41至51頁,偵8794號卷第 35至39頁,偵8814號卷第23至26頁,警卷第35至81頁,偵11 264號卷第119至129頁,偵264號卷第119至125頁,偵28688 號卷第19至30頁、偵3785號卷第53至54頁、第87至89頁,偵 40855號卷第215至217頁、第227至229頁,偵264號卷第119 至125頁,偵11402號(彰化)卷第21至22頁,偵14072號(彰化 )卷第9至15頁,偵2215號(彰化)卷第31至34頁),並有吳祐 齊與「熱拿」(壬○○)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匯 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4187號函 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110年5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7959號函暨附 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0年5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6288號函暨附件: 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 舒晏、吳祐齊指認壬○○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年5月13日國 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74517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9月3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00140933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110年9月10日國 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4962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5月13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100076312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8月13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25780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林舒晏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舒晏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00015874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林舒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戊○○指認壬○○、乙○○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舒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110年4月19、20日車行紀錄及4月18、19日道路監視錄 影擷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顏色:白色,廠牌:BMW,車主:豐全營造工具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00101611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12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00198931號函暨附件:林舒晏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見偵23234號卷第13至54頁 ,偵25350號卷第37頁、第55至75頁,偵35202號卷第31至53 頁,偵40379號卷第49至53頁、第59至63頁、第97至116頁, 偵40989號卷第25至54頁,偵41047號卷第257至270頁,偵47 5號卷第53至68頁,偵1609號卷第73至103頁,偵1901號卷第 41至49頁,偵5119號卷第23至34頁,偵5156號卷第19至38頁 ,偵8794號卷第25至33頁、第61至75頁,偵8814號卷第53至 89頁,偵264號卷第97至100頁、第139至150頁、第159至165 頁,警卷第93至117頁,偵28688號卷第43至56頁、第59至72 頁)、庚○○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戊○○提出與「拿鐵」(壬○○)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戊○ ○提出與「熱拿」(壬○○)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壬○○提出與「 姐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壬○○提出與「阿恆」LINE對 話紀錄擷圖、壬○○提出與「萮.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陳萮」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壬○○提出「齊豪」WHATSAPP帳戶 擷圖(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戊○○指認壬○○、乙○○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



11017575號函暨附件: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 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10年4月19、20日 車行紀錄及4月18、19日道路監視錄影擷圖、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豐全營造工具有限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 998號函暨附件: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庚○○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 012783號函「(略)該戶於110年4月29日以電話欲掛失金融卡 ,惟已設為疑似詐騙戶,故無法作掛失設定」暨附件:庚○○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40855號卷第6 1至65頁、第83至107頁、第127至172頁,偵264號卷第97至1 00頁、第115至118頁、第131至137頁、第159至165頁,偵37 85號卷第109至117頁,偵14072號(彰化)卷第19至24頁,偵1 1402號(彰化)卷第67至69頁,偵2215號(彰化)卷第177至185 頁)及附表三、四所示卷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 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又按行 為人提 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與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 防制法第 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罪之 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 受及提領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提供,應論以 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向同案被告林舒晏、庚○○、戊○○徵求取得本案國泰銀行 、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後,交付同案被告乙○○、癸○○,輾轉提 供與不詳之人使用,使得該不詳之人於向附表一、二所示之 告訴人、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本案國泰銀行、台 新銀行帳戶作為匯款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經該 行詐之人以網路轉帳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得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情,被告主觀上容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 確定故意,並係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全部(含附表二編 號1、2、5部分)、(二)即附表二編號3、4、6至8部分所為 ,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
(二)告訴人丙○○、己○○、子○○遭不詳之人行詐,除各於附表一編 號22、25、28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國泰銀行帳戶外,另分 於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因上開2個帳戶均係先由被告收受後,交付同案被告乙○○ 轉交同案被告癸○○復交與不詳之人使用,並用以對告訴人丙 ○○、己○○、子○○行詐,正犯即該實施詐欺之不詳之人就此部 分所為皆係屬詐欺取財之接續犯,僅各論以1個詐欺取財罪 ,縱被告對此部分有2次幫助行為,仍應從屬於正犯之罪數 。是被告雖係先後2次交付本案國泰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 戶資料,惟就告訴人丙○○、己○○、子○○遭詐部分,仍應屬一 罪關係。是被告(就此應連同附表二編號1、2、5部分併予 評價)以一提供本案國泰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附表一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 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均從一重論以刑 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附表二 編號3、4、6至8所示之告訴人等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 合,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 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均從一重 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
(三)刑之減輕部分:
 1.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 為輕,爰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幫助犯一般洗錢之犯行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並遞 減之。
 3.至辯護人雖以被告年紀尚輕,父親為瘖啞人士、母親為外籍 配偶,家境清寒,弟弟在學中,家中經濟需由被告賺取金錢 分擔,又被告僅係媒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未直接對 被害人施用詐術,犯後已知錯,有悔悟之心,請求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 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惟本案客觀上並無足認被告於為介紹經手本案國 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行為時,有何不得已之情事,且衡 酌被告所犯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經



手之2帳戶詐得之金額總額皆非低,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 度危害,惡性匪淺,倘遽予憫恕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 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 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媒介或提供人頭帳戶者心生投機 、甘冒風險繼續媒合或提供人頭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無法 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觀其犯罪之情狀,實難認另有特 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是本 案並無「情輕法重」之憾,本院認被告尚不宜依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四)被告就上開2次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移送併辦部分: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4、3146、3859 、2868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因係同 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
 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402、14072、1 483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582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 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因係同一事實,為追加起訴效力所 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3.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經手本案國泰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 為,亦幫助不詳之人對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告訴人鄒惠萍詐 取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事實,惟此與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另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亦涉及附表二編 號1、2、5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然 此部分與起訴之事實間既具有想像競合犯、接續犯之裁判上 、實質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 審究。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取媒介金融帳戶 使用之不法利益,徵求並交付本案國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 之資料與同案被告乙○○、癸○○轉交不詳之人使用,助長詐騙 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其與同 案被告林舒晏、庚○○、戊○○、乙○○、癸○○經手及提供金融帳 戶資料之行為,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 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國泰銀行 帳戶金額達上千萬元,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本 案台新銀行帳戶金額達亦逾200萬元之犯罪危害程度,又被 告坦認犯行,未賠償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



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見本院金訴403號卷二第1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 考量其所犯上開2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 相距不長,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 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 ,而定應執行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另衡以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遭詐金額合計各逾1000萬元、200萬元,犯罪危害非輕 ,且被告全然未賠償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任何損害,亦無 取得原諒,本院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四、沒收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曾先後交付提供帳 戶之款項各3萬元、1萬元,共4萬元與被告(見本院金訴403 號卷一第296頁),然被告始終否認有因經手本案國泰銀行 、台新銀行帳戶資料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金訴403號卷二 第135頁),是2人就被告有無獲得報酬乙節,陳述不一,而 除同案被告乙○○單一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經手本 案國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業已獲取任何對價,亦無具 體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分得任何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損失之款 項之情形,本院認被告本案是否獲有犯罪所得及若干,尚屬 不明,自難認其已獲得犯罪所得,就此當無從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二)至被告經手供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使用之本案 國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亦 非被告所有,自無從於被告所犯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 徵。
(三)復依前揭本案國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附 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遭詐匯入之款 項,均經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他帳戶,被告遂行本案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並無證據 證明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 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之處分權,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追加起訴意旨另認被告就轉交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 ,亦幫助不詳之人對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告訴人丙○○ 、己○○、子○○行詐,此部分亦犯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 洗錢之犯行等語,然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本案其經起訴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業如前述。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再為追加起 訴,為重複起訴,本應為不受理判決,惟追加起訴意旨既認 此部分與上開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3、4、 6至8經論罪科刑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植鈞、鐘祖聲、李毓珮、吳曉婷 (彰化)移送併辦,檢察官楊植鈞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匯時間及金額 1 吳雅雯 (提告,偵25350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上旬某日以交友軟體認識吳雅雯後,向吳雅雯佯稱:可於「花旗銀行」網路平臺投資外幣賺取匯差云云,致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4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16日12時50分許) 6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4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44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王素貞(提告,偵23234號、偵緝10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8日在臉書認識王素貞後,向王素貞佯稱:「香港娛樂城公司」網路投資平臺獲利良好云云,致王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9時32分許 (起書附表誤載載為9時10分許) 28萬元 110年4月19日 9時3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17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10分許) 43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20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紫彤 (提告,偵23234號、偵緝10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間某日在臉書認識陳紫彤後,向陳紫彤佯稱:可於「澳門旅遊娛樂公司」博奕網路下注投資云云,嗣虛稱:中獎須先繳納稅金云云,致陳紫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3時5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時36分許) 15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58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李雅如 (提告,偵23234號、偵緝10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22日在臉書認識李雅如後,向李雅如佯稱:可合作玩彩金快速賺錢,嗣稱彩金須先繳納稅金云云,致李雅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4時31分許 5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4時35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培祺 (提告,偵40379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2月14日在臉書認識林培祺後,向林培祺佯稱:投注彩券云云,嗣稱:投注中獎須先繳納處理費及稅金云云,致林培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0時1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許) 12萬元 110年4月20日 10時19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趙莞倩 (提告,偵35202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25日以LINE認識趙莞倩後,佯稱:可合夥下注獲利,嗣並傳送「澳門娛樂旅遊公司」中獎圖片予趙莞倩,但須先繳交稅金云云,致趙莞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9時59分許 19萬元 110年4月19日 10時3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嘉文 (提告,偵40989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2月23日以交友軟體認識楊嘉文後,向楊嘉文佯稱:可投資美金、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嘉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3時4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分許) 7萬元 110年4月19日 13時44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邱冠瑛 (提告,偵41047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中旬某日以交友軟體認識邱冠瑛後,向邱冠瑛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乙太幣云云,致邱冠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5時3分許 56萬4000元 110年4月19日 15時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5時8分許 轉匯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壽星 (提告,偵47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3日以臉書認識黃壽星後,向黃壽星佯稱:投資EASY PAYMENT,可快速賺錢云云,致黃壽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3時5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分許) 50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58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紀湘華 (提告,偵1609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21日以交友軟體認識紀湘華後,向紀湘華佯稱:發現博奕網站漏洞可投資賺錢云云,致紀湘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2時5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9日 12時55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鍾孟洋 (提告,偵1901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間某日於網路認識鍾孟洋後,向鍾孟洋佯稱:可投資NFA金控網路平臺,保證獲利云云,致鍾孟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2時2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9日 12時4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20時29分許 2萬4000元 110年4月19日 21時21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吳嘉貞 (提告,偵5119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6日以臉書認識吳嘉貞後,向吳嘉貞佯稱:可於澳門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嘉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1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59分許) 23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1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光偉 (提告,偵5156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2某日於網路認識鍾陳光偉後,向陳光偉佯稱:可於AVATRADE平臺投資歐美外幣,且有內線資料,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光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5時3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分許) 20萬7元 110年4月19日 15時3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廖銘春 (提告,偵8794號起訴,偵3859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以交友軟體認識廖銘春後,向廖銘春佯稱:可投資未上市公司攜程旅行集團云云,致廖銘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4時44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分許) 8萬元 110年4月19日 14時4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黃麗美 (提告,偵8814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7日以交友軟體認識黃麗美後,向黃麗美佯稱:發現博奕網站漏洞可投資賺錢云云,致黃麗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9時57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19日 10時3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9時57分許 3萬5000元 16 潘淑珍(未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20日於網路認識潘淑珍後,向潘淑珍佯稱:可以協助投投注香港彩票,嗣稱彩票中獎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潘淑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1時5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0日 11時5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林育興(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2日以臉書認識林育興後,向林育興佯稱:可投資數字彩券獲利云云,致林育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3分許 1萬4070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8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陳惠嬪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先於租屋網站刊登不實廣告,適陳惠嬪於110年4月15日瀏覽並依廣告所留訊息與LINE暱稱「怡宸」聯絡後,「怡宸」即向陳惠嬪佯稱:須先支付租金、押金云云,致陳惠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9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9日 19時1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9時10分許 2萬4000元 19 劉玉禪 (未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臉書暱稱「李少東」認識劉玉嬋後,向劉玉嬋佯稱:知悉澳門公益彩券內幕云云,致劉玉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2時36分許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20分許) 56萬2000元 110年4月20日 12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曾華芬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15日以臉書暱稱「王俊凱」認識曾華芬後,向曾華芬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云云,嗣稱:中獎須繳交手續費及保險費云云,致曾華芬不疑有他,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2時25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0日 12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林秀珍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4日,以臉書暱稱「陳志平」(LINE暱稱「寧靜致遠」)認識林秀珍後,假冒係澳門娛樂旅遊公司員工,向林秀珍佯稱:有內幕消息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秀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0時52分許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44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9日 10時5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丙○○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日,以Cheers通訊軟體暱稱「楊曉聰」認識丙○○後,向丙○○佯稱:可投資新上市股票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6時12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16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19日 19時1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4時5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4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4月20日 15時4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許怡芬(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臉書暱稱「陳國良」認識許怡芬後,向許怡芬佯稱:可投資香港彩券公司,嗣假冒係香港稅務局人員、海外中心人員,繼佯以中獎金額需繳稅、繳保證金云云,致許怡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0時37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0日 10時5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0時38分許 3萬4100元 24 江明櫻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日,在牽手50交友網站自稱「胡磊」與江明櫻認識後,向江明櫻佯稱:可投澳門新葡京博弈網站云云,致江明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4時1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許) 40萬元 110年4月19日 14時18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己○○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27日以臉書暱稱「丁群群」認識己○○後,向己○○佯稱:可於巴黎人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1時1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9日 11時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35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4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吳城明 (提告,偵3146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8日,以臉書暱稱「李夢曉」認識吳城明後,向吳城明佯稱:可做電商平臺投資云云,致吳城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10時47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9日 10時5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0時31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分許 4萬6000元 110年4月20日 10時5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林語喬(提告,偵264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6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PATRICIA LUCAS」認識林語喬後,向林語喬佯稱:在澳門大樂透公司擔任主管,可介紹賺錢機會云云,致林語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9日 9時32分許 15萬元 110年4月19日 9時3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2時3分許 6萬2000元 110年4月20日 12時6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子○○(提告,偵264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初某日,在派愛Pair交友軟體自稱「黃斌」認識子○○後,向子○○佯稱:有親友在高盛國際公司任職,可介紹投資賺錢,嗣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銀行行員「陳永東」、香港銀監會人員,繼向子○○佯稱:需繳交手續費、保證金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3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2時57分許) 3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3時1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鄒惠萍 (提告,偵28688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1月底某日以交友 軟體「Unbordered」暱稱「陳少杰」認識鄒惠萍後,向鄒惠萍佯稱:可下載「TomahawkFinance-Server」投資外匯云云,致鄒惠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林舒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 12時6分許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時56分許) 18萬8000元 110年4月20日 12時1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匯時間及金額 1 丙○○ (提告,偵378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日以Cheers通訊軟體暱稱「楊曉聰」認識丙○○後,向丙○○佯稱:可投資新上市股票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9時30分許 2萬6000元 110年4月23日 10時1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己○○ (提告,偵378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27日以臉書暱稱「丁群群」認識己 ○○ 後,向己 ○○ 佯稱:可於巴黎人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己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10時12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3日 10時1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10時12分許 3000元 3 辛○○ (提告,偵第4085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張博文」認識辛○○後,假冒係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主管,向辛○○佯稱:可介紹投資獲取高額報酬,但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13時6分許 28萬1730元 110年4月23日 13時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丁○○(提告,偵第40855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臉書暱稱「陳志剛」認識丁○○後,假冒係澳門彩票公司主管,向丁○○佯稱:可介紹投資云云,繼虛稱:投注已中獎,須繳納境外稅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2日 15時26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22日 16時4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子○○ (提告,偵264號)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初某日,在派愛Pair交友軟體自稱「黃斌」認識子○○後,向子○○佯稱:有親友在高盛國際公司任職,可介紹投資賺錢,嗣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銀行行員「陳永東」、香港銀監會人員,續向子○○佯稱:需繳交手續費、保證金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2日 13時27分許 63萬元 110年4月22日 13時30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鍾素芬 (提告,彰化地檢偵11402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3月4日以臉書暱稱「王曉鵬」認識鍾素芬後,向鍾素芬佯稱:可投資澳門旅遊娛樂公司投資平臺,只要照著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鍾素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11時24分許 127萬元 110年4月23日 11時26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王宏育 (提告,彰化地檢偵14072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22日假冒「比價網」、郵局專員,以電話聯絡王宏育,向王宏育佯稱:因誤將王宏育設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5000元,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王宏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 10時54分許 36萬7123元 110年4月23日 10時5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吳淑娟 (提告,彰化地檢偵2215號併辦) 不詳詐欺者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Ipair交友軟體自稱「林曉正」認識吳淑娟後,向吳淑娟佯稱可投資百祿金融,其可破解機臺更改賠率,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淑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右列款項至庚○○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4日 20時19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20時27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4月24日 20時27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卷證 ㈠告訴人吳雅雯部分: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535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吳雅雯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25350號卷第32頁)   ⒊吳雅雯提出虛擬帳戶投資平臺網頁及客服對話資料(見偵25350號卷第33至35頁) ㈡告訴人王素貞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3234號卷第75至80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23234號卷第69至73頁) ㈢告訴人陳紫彤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3234號卷第103至109頁)  ⒉陳紫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23234號卷第89頁、第101頁)      ⒊陳紫彤提出「鄭元坤」臉書資訊及LINE對話擷圖(見偵23234號卷第91至97頁) ㈣告訴人李雅如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3234號卷第115至116頁、第119頁)  ⒉李雅如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見偵23234號卷第117頁)  ㈤告訴人林培祺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0379號卷第151至153頁、第175頁)  ⒉林培祺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40379號卷第163至167頁)   ⒊林培祺提出MESSENGER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擷圖(見偵40379號卷第155至158頁) ㈥告訴人趙莞倩部分:  ⒈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5202號卷第71至77頁)  ⒉趙莞倩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35202號卷第25頁)  ⒊趙莞倩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202號卷第61至69頁) ㈦告訴人楊嘉文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0989號卷第71至77頁、第91至93頁)  ⒉楊嘉文轉帳交易明細(見偵40989號卷第87至89頁)  ⒊楊嘉文提出「陳家康」FACEBOOK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0989號卷第81至87頁)   ㈧告訴人邱冠瑛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二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1047號卷第39至43頁、第47頁、第65頁、第75頁、第179頁)   ⒉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41047號卷第85頁)  ㈨告訴人黃壽星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75號卷第27至31頁)      ⒉黃壽星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475號卷第33頁)  ⒊黃壽星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475號卷第35至51頁)  ㈩告訴人紀湘華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609號卷第107至116頁、第143至145頁)  ⒉紀湘華提出通話紀錄、投資平臺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609號卷第131至139頁)  告訴人鍾孟洋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谷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901號卷第69至83頁)  ⒉鍾孟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901號卷第55至63頁) 告訴人吳嘉貞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119號卷第35至37頁、第41至51頁、第59至81頁、第89至91頁)  ⒉吳嘉貞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5119號卷第39頁)  ⒊吳嘉貞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19號卷第83至87頁) 告訴人陳光偉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156號卷第53至61頁)  ⒉陳光偉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5156號卷第91頁)  ⒊陳光偉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56號卷第63至89頁) 告訴人廖銘春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8794號卷第43至49頁、第57至59頁)  ⒉廖銘春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8794號卷第51頁) 告訴人黃麗美部分:  ⒈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8814號卷第51頁)  ⒉黃麗美提出「七俠客」BeeBar對話、「摩根大通集團」投資平臺、客服對話及「陳銘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814號卷第27至49頁) 被害人潘淑珍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卷第127至134頁)     ⒉潘淑珍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見警卷第135頁)  告訴人林育興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143至152頁)    ⒉林育興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見警卷第137頁)  ⒊林育興提出LINE對話紀錄、「Guo Ji」臉書資料擷圖(見警卷第139至141頁)   告訴人陳惠嬪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卷第153至159頁、第169至172頁、第181至183頁)  ⒉陳惠嬪轉帳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67頁、第179頁)   ⒊陳惠嬪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161至165頁、第173至177頁)  被害人劉玉嬋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185至187頁、第197頁)  告訴人曾華芬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清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213至215頁、第235至236頁)     ⒉曾華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223頁)   ⒊曾華芬提出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219至220頁)  告訴人林秀珍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237至241頁、第249至251頁)     ⒉林秀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257頁)   ⒊林秀珍提出通話紀錄、「陳平」臉書資料及「寧靜致遠」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253至256頁)  告訴人丙○○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265至266頁、第269至271頁)  ⒉丙○○轉帳交易明細(見警卷第267頁)   ⒊丙○○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288至301頁)  告訴人許怡芬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309至315頁、第331至333頁)   ⒉許怡芬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305至307頁)  告訴人江明櫻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357至359頁、第369至373頁)   ⒉江明櫻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警卷第383頁、第391至393頁)  告訴人己○○部分:  ⒈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395至399頁)    ⒉己○○轉帳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03頁)  ⒊己○○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303至304頁)   告訴人吳城明部分:  ⒈吳城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425至431頁、第443頁)     ⒉吳城明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匯款回條聯(見警卷第403至407頁、第421頁)     ⒊吳城明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409至419頁)  告訴人林語喬部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64號卷第279頁)      告訴人子○○部分: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64號卷第275至277頁) 告訴人鄒惠萍部分:     ⒈鄒惠萍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28688號卷第57頁)
附表四:
卷證 ㈠告訴人丙○○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785號卷第121至122頁、第125至129頁)  ⒉丙○○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785號卷第124頁)   ⒊丙○○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785號卷第145至158頁)  ㈡告訴人己○○部分:  ⒈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785號卷第163至167頁、第173至175頁)   ⒉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785號卷第159頁)   ⒊己○○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785號卷第159至161頁)  ㈢告訴人辛○○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0855號卷第253至259頁)     ⒉辛○○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收執聯(見偵40855號卷第223至226之1頁)   ⒊辛○○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0855號卷第219至222頁)  ㈣告訴人丁○○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0855號卷第245頁、第261至263頁、第267至269頁)   ⒉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40855號卷第247頁)   ⒊丁○○提出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0855號卷第231至243頁)  ㈤告訴人顏惠雪部分: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264號卷第275至277頁)    ㈥告訴人鍾素芬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1402號(彰化)卷第25頁、第39頁、第53至59頁)  ⒉鍾素芬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11402號(彰化)卷第30頁)   ⒊鍾素芬提出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1402號(彰化)卷第27至28頁)  ㈦告訴人王宏育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4072號(彰化)卷第39頁、第53頁、第79至85頁)  ⒉王宏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4072號(彰化)卷第27頁) ㈧告訴人吳淑娟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215號(彰化)卷第35至39頁、第47頁、第73頁)  ⒉吳淑娟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215號(彰化)卷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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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