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029號
TCDM,111,金訴,2029,202303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8684、26843、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以一行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犯行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 第15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第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
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




110年度偵字第33067號
  被   告 庚○○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12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
王心甫律師(110年11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             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卯○○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             號
            居嘉義縣○○鄉○○○○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00 號
現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0○○○○○○○○執行中)          乙○○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             號
            居南投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0○○○○○○○○執行中)
        亥○○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呂婕) 住○○市○○區○○路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癸○○○、卯○○、辰○○、乙○○、未○○亥○○(原名:呂婕 )、林暐澄(涉案部分另行偵結)、分別於附表0(0-0)(0-0)(0 -0)【集團分工一覽表】所示之時間,加入由某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綽號「皇阿瑪」(或「法拉驢」、「麥拉倫」,以 下統稱皇阿瑪詐騙集團」)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 本案詐騙集團,分別擔任附表0(0-0)(0-0)(0-0)所示之取簿 手、收水、回水、車手、贓款匯總記帳人員、招募者等工作 ,渠等加入該集團後,即與首腦「皇阿瑪」及微信暱稱「R9 、R10」、「豐泰」、「大誠」等核心幹部,及該集團其他 電信機房人員等人,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 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犯意,及以實施詐術共同詐騙他人為手 段,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之犯意聯絡, 共同組成本案詐騙集團【註:庚○○、卯○○、辰○○、未○○、亥 ○○、林暐澄7人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均業經各別起訴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至亥○○林暐澄於本案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與前開業經各別起 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此部分另行聲請法院併案審理及另行偵結;至亥○○擔任發 放集團成員薪資及計算工作之共同加重詐欺等犯行部分,仍 在本案起訴範圍】,復先後共同分工詐騙如下:(一)【110年度偵字第18684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庚○○經由 徐偉盛之介紹而認識郭祖寧,俟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本件尚 乏證據足以證明徐偉盛郭祖寧涉及招募或與附表2(2-1)所 示之被害人遭詐騙有關,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另庚○○所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前 案起訴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該集團電信機房成員即先 於附表2(2-1)編號1、2【詐騙一覽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2(2-1)編號1、2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2(2-1)1、2所示戌○○ 、天○○所有之金融帳戶,得手後再由庚○○於109年11月19日 中午12時49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 隆門市」領取含有附表2(2-1)編號1所示戌○○所有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後,交回該集團其他成員詐騙附表2(2-1)編號6至9所示之



子○○、午○○酉○○、壬○○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 款如附表2(2-1)編號6至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2(2-1)編號6 至9所示之戌○○帳戶內,並由其他不詳車手前往提領附表2(2 -1)編號6至9所示之贓款。庚○○復於109年11月20日17時01分 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臺新勤門市」 ,領取附表2(2-1)編號2所示之天○○帳戶,交回該集團其他 成員詐騙附表2(2-1)編號3至5【詐騙一覽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2(2-1)編號3 至5所示之丙○○、戊○○、丁○○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 別匯款如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金額,至附表2(2-1)編 號3至5所示之天○○帳戶內。庚○○再於附表2(2-1)編號3至5所 示之時間,持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 駕駛渠不知情母親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附表 2(2-1)編號3至5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 之贓款,並於交付集團上手後,取得提領贓款總額1%計算之 報酬。嗣戌○○、天○○、丙○○、戊○○、丁○○、子○○、午○○、酉 ○○、壬○○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ATM監視錄影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110年度偵字第33067號】張崇祈於109年10月底某日,經 由巳○○之招募加入「皇阿瑪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 (註:依本案證據僅能證明巳○○招募他人加入該詐騙集團犯 行),俟該集團電信機房成員即於附表2(2-2)【詐騙一覽表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2(2-2)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2(2-2) 所示之葉修渝、地○○,致其2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2 (2-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2(2-2)所示之吳鈺薇所有(人頭帳 戶涉案部分由轄區警方另案處理)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微信暱稱「豐泰」、「大誠」之幹 部指揮張崇祈、卯○○(微信暱稱「如果沒有你」)共同前往提 領贓款,張崇祈乃於附表2(2-2)所示之時間,持「豐泰」、 「大誠」提供之上開吳鈺薇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款卡,由卯○○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前往附表2(2-2)所示之地點,由張崇祈下車提領附表2(2-2) 所示之贓款後,交給卯○○於不詳地點轉交給上手幹部「R9、 R10」。嗣葉修渝、地○○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ATM 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辰○○(暱稱「小潑猴」)於109年1 0月間某日受林暐澄之招募(註:依本案證據僅能證明林暐 澄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其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前案起訴過,不在本 件起訴範圍,所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行偵



結,乙○○(暱稱「甜甜」「雯雯」)於109年9月底某日,受友 人亥○○(原名:呂婕;暱稱「小潔」「童心未泯」「AMG-C63 」)之招募(亥○○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業經前案起訴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所涉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與 未○○(暱稱「蛋蛋」「塵囂」)分別加入「皇阿瑪詐騙集團」 。亥○○擔任車手頭,負責監督車手及車手酬勞之發放,乙○○ 擔任取簿手兼收水,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包裹,將人頭帳戶提 款卡交車手辰○○提領贓款使用,俟收取辰○○提領之贓款後, 上繳給擔任回水角色之未○○繳回該詐欺集團,辰○○可獲取提 領贓款金額1.5%計算之報酬,乙○○、亥○○未○○則各自可獲 取車手提領贓款金額2%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電信 機房成員,即先後於附表2(2-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2(2-3) 所示之方法,向附表2(2-3)所示之丑○○、己○○、寅○○、辛○○ 、丁○○、地○○、申○○實施詐騙,致丑○○、己○○、寅○○、辛○○ 、丁○○、地○○、申○○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2(2-3) 所示之金額,至附表2(2-3)所示之王伯銑、陳筠喬所提供如 附表2(2-3)所示之上海商銀、永豐商銀、臺灣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等人頭帳戶內(人頭帳戶涉案部分另案由所轄檢警偵 辦中)。「麥拉倫」、「法拉驢」確認上開詐騙款項均已入 帳後,即通知取簿手乙○○將已領取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 車手辰○○,並指示辰○○至指定地點提領贓款,辰○○旋即將上 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持向附表2(2-3)所示地點之ATM,於附表2 (2-3)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2(2-3)所示之金額後,將贓款 及提款卡一併交給乙○○轉交未○○上繳回該詐欺集團,辰○○同 時取得當日提領金額1.5%之報酬,乙○○、亥○○未○○則各自 獲取2%之報酬。嗣丑○○、己○○、寅○○、辛○○、丁○○、地○○、 申○○發現被騙,乃分別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後調閱相關ATM 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戌○○、天○○、丙○○、戊○○、丁○○、子○○、午○○酉○○、 壬○○,及葉修渝、地○○,及丑○○、己○○、寅○○、辛○○、丁○○ 、地○○、申○○分別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太平分局後 報請本署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110偵18684、111偵237號】被告庚○○部分: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庚○○於警詢時之自白,及於本署偵訊時之部分自白 被告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伊於附表2(2-1)編號1、2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2(2-1)編號1、2所示之統一超商,領取附表2(2-1)編號1、2所示戌○○與天○○之人頭帳戶,復於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時間,持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駕駛渠不知情母親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之贓款等情。 2 同案被告徐偉盛郭祖寧於警詢時之供述 佐證被告庚○○經由同案被告徐偉盛之介紹,因而認識同案被告郭祖寧,俟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過程。 -------------------------- (註:同案被告徐偉盛郭祖寧均否認其2人與附表2(2-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有關,同案被告徐偉盛辯稱『伊只是單純介紹朋友認識,不知道郭祖寧會邀約被告庚○○加入詐騙集團』,同案被告郭祖寧雖坦承有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然辯稱『伊於109年11月16日即遭另案查獲,並於隔日即同年月17日收押入看守所,而被告庚○○係於同年11月19日、20日提領本案附表2(2-1)之贓款,伊根本與附表2(2-1)之詐欺犯行無關』等語。經查:依被告庚○○、郭祖寧2人之供述情節,尚不足以證明同案被告徐偉盛於介紹被告庚○○與郭祖寧認識時,主觀上知悉同案被告郭祖寧會邀約被告庚○○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而同案被告郭祖寧確實已於109年11月16日即遭警方於另案查獲,並於隔日即同年月17日收押入看守所,有全國刑案查註記錄表、完整矯正簡表等附卷可稽。故本件尚乏證據證明徐偉盛郭祖寧就附表2(2-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有關,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3 告訴人戌○○、天○○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戌○○、天○○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附表2(2-1)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之經過。 4 告訴人丙○○、戊○○、丁○○、子○○、午○○酉○○、壬○○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2(2-1)編號3至9之告訴人丙○○、戊○○、丁○○、子○○、午○○酉○○、壬○○人,因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將錢匯入附表2(2-1)編號1、2所示戌○○、天○○之人頭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5 【附表2(2-1)】所示告訴人等各自出具之被騙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紀錄影本 【附表2(2-1)】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交付附表2(2-1)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或被騙匯款至附表2(2-1)編號3至9所示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6 【附表2(2-1)】所示人頭帳戶立帳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註:人頭帳戶戌○○之帳戶資料另附於110偵18684號之110年度核交字第1622號卷內) 【附表2(2-1)】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交付附表2(2-1)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或被騙匯款至附表2(2-1)編號3至9所示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7 ATM自動提款機提領截圖畫面、便利商店店內監視錄影截圖畫面、提領地點附近監視錄影截圖畫面 佐證被告庚○○領取告訴人戌○○、天○○被騙帳戶包裹,及提領告訴人丙○○、戊○○、丁○○等人被騙匯入贓款之事實。 8 【附表2(2-1)】所示告訴人之相關報案記錄、受理辦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等 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依作案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循線查獲被告庚○○之經過。 (二)、【110偵33067號】被告癸○○○等人部分: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張崇祈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張崇祈坦承於109年10月底,經由被告巳○○招募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伊並於附表2(2-2)所示時間,由被告卯○○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伊,前往附表2(2-2)所示地點,由伊下車提領附表2(2-2)所示之贓款後,交給被告卯○○轉交給上手「R9、R10」。 並指證稱『..係巳○○招募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教伊如何提領贓款,伊第一次提領贓款也是巳○○帶伊去的、被告卯○○於集團中擔任收水兼司機之腳色、微信暱稱「豐泰」、「大誠」之人負責指揮伊與被告卯○○提領贓款、微信暱稱「R9、R10」係老闆(應指核心幹部)..』等情。 2 被告卯○○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卯○○坦承於附表2(2-2)所示時間,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張崇祈,前往附表2(2-2)所示地點,提領附表2(2-2)所示之贓款。並指認相關ATM提領影像中提領贓款之車手為被告張崇祈。 被告卯○○否認涉案,辯稱伊未加入該集團,不知道被告張崇祈他們在做甚麼,也沒有獲利云云。惟被告張崇祈指證稱『被告卯○○於集團中擔任收水兼司機之腳色,負責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伊前往附表2(2-2)所示地點,由伊下車提領附表2(2-2)所示之贓款後,交給被告卯○○轉交給上手「R9、R10」..』等情,被告卯○○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 被告巳○○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巳○○雖坦承『伊曾於109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期間,幫詐騙集團將贓款放在白牌車內』等情,但辯稱『伊沒有招募被告張崇祈加入詐騙集團』云云,惟被告張崇祈指證歷歷稱『伊係於109年10月底,經由巳○○招募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等語;參以被告巳○○坦承伊曾於109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期間,幫詐騙集團將贓款放在白牌車內等上情,認被告巳○○所辯上情顯不足採。(然依本案證據僅能證明巳○○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 3 告訴人葉修渝、地○○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葉修渝、地○○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將錢匯入附表2(2-2)所示人頭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4 【附表2(2-2)】所示告訴人葉修渝、地○○出具之被騙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紀錄影本 【附表2(2-2)】之告訴人遭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將錢匯入附表2(2-2)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5 【附表2(2-2)】所示之人頭帳戶立帳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 【附表2(2-2)】之告訴人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將錢匯入附表2(2-2)所示人頭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6 ATM自動提款機提領截圖畫面、便利商店店內監視錄影截圖畫面、提領地點附近監視錄影截圖畫面。 被告張崇祈於附表2(2-2)所載時間,在附表2(2-2)所載地點,提領附表2(2-2)所示贓款之佐證。 7 【附表2(2-2)】所示告訴人之相關報案記錄、受理辦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書、車號之車籍詳細資料報表等。 本件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依作案車牌循線查獲之經過。 (三)、【110偵26843號】被告辰○○等人部分: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辰○○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辰○○坦承『伊於109年10月間某日,受被告林暐澄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暱稱「潑猴」,負責提領附表2(2-3)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贓款。「麥拉倫」、「法拉驢」擔任操盤手,呂婕擔任車手頭,負責監督及報酬之發放。乙○○擔任取簿手兼收水者,未○○擔任回水者,伊可獲取提領贓款金額1.5%之報酬,其他共犯分別可獲取提領贓款金額2%之報酬..』等情。 2 被告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乙○○坦承『伊於109年9月底某日,受暱稱「小潔」之亥○○招募,加入「法拉驢」、「麥拉倫」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伊暱稱「甜甜」「雯雯」,擔任取簿手兼收水之角色,與暱稱「潑猴」之被告辰○○、暱稱「蛋蛋」之被告未○○一起行動。伊先受「法拉驢」、「麥拉倫」指示前往指定之便利商店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再與被告辰○○未○○一起前往附表2(2-3)之提領地點,由被告辰○○持伊交付之人頭款卡提領贓款後,交給伊轉交給擔任回水者之被告未○○繳回該集團核心幹部,伊的部分可獲取提領贓款金額2%之報酬,伊共獲得1萬多元報酬,扣除給亥○○之介紹費後,約剩7、8千元報酬..』等情。 3 被告未○○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未○○坦承『伊於109年9月底某日,加入「法拉驢」、「麥拉倫」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伊暱稱「egg (蛋蛋)」「塵囂」,負責向被告乙○○收取贓款,再交給「法拉驢」、「麥拉倫」指派前來收取贓款之不知名身分4號車手..被告呂婕暱稱「童心未泯」擔任車手頭,負責監聽我們車手組之對話內容、統計薪資及指示我們從贓款內抽取報酬,伊與被告辰○○、乙○○一起行動。被告乙○○先受「法拉驢」、「麥拉倫」指示前往指定之便利商店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再交給被告辰○○,並一起前往附表2(2-3)之提領地點,由被告辰○○提領贓款後,交給被告乙○○轉交給伊繳回給4號車手,伊的部分可獲取提領贓款金額1.5%至2%之報酬,伊共獲利20000元..』等情。 4 被告亥○○(呂婕)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亥○○坦承『伊於109年11月18日,加入「法拉驢」、「麥拉倫」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伊暱稱「童心未泯」「AMG-C63」,負責發放薪資及計算之工作。被告乙○○先受「法拉驢」、「麥拉倫」指示前往指定之便利商店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再交給被告辰○○提領贓款後,交給被告乙○○轉交給被告未○○繳回給不知名之4號車手,伊的部分可獲取提領贓款金額2%之報酬..』等情。 5 同案被告林暐澄於警詢時之供述。 同案被告林暐澄坦承『伊於109年7月底某日,加入「法拉驢」、「麥拉倫」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於同年11月初招攬被告辰○○加入該集團,伊暱稱「子翔」「stanley」..』等情。(本案並無同案被告林暐澄提領贓款之相關人頭帳戶資料、交易明細或ATM影像,僅能證明渠招攬被告辰○○加入該集團之犯行部分) 6 告訴人丑○○、己○○、寅○○、辛○○、丁○○、地○○、申○○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丑○○、己○○、寅○○、辛○○、丁○○、地○○、申○○遭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以附表2(2-3)所示之手法實施詐騙,而分別匯款至附表2(2-3)所示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7 【附表2(2-3)】所示之告訴人丑○○、己○○、寅○○、辛○○、丁○○、地○○、申○○等人分別出具之被騙匯款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佐證告訴人丑○○、己○○、寅○○、辛○○、丁○○、地○○、申○○遭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將錢匯入附表2(2-3)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8 案外人王伯銑所有上海商銀、永豐商銀、臺灣銀行,及案外人陳筠喬所有國泰世華銀行等人頭帳戶立帳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丑○○、己○○、寅○○、辛○○、丁○○、地○○、申○○遭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而分別將錢匯入附表2(2-3)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9 ATM自動提款機提領截圖畫面、便利商店店內監視錄影截圖畫面、提領地點附近監視錄影截圖畫面。 佐證被告辰○○於附表2(2-3)所載時間,在附表2(2-3)所載地點,提領附表2(2-3)所示贓款之事實。 10 【附表2(2-3)】所示之告訴人等相關報案記錄、受理辦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書等。 查獲被告辰○○等人犯案之經過。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所犯法條:
(一)【被告庚○○部分─110偵18684、111偵237號】:核被告庚○○ 就附表2(2-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蘇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業經前案起訴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等罪嫌。被告庚○ ○就提領附表2(2-1)編號3至5所示丙○○、戊○○、丁○○各別匯 入贓款之接續多筆提領行為,係在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 ,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庚○○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2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又被告庚○○就附表2( 2-1)編號1至9共9名被害人,應論以9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 (註:編號6至9所示子○○、午○○酉○○、壬○○分別匯入戌○○ 帳戶內之金額,雖無證據證明亦是庚○○所提領,然其4人亦 是遭同一集團於同一時期詐騙,且所匯入之戌○○帳戶包裹係 由庚○○所領取,庚○○自應對編號6至9所示子○○、午○○酉○○ 、壬○○4人被騙部分,負共同加重詐欺之責)。被告庚○○及該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 之目的,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二)【被告張崇祈、卯○○部分─110偵33067號】:核被告張崇祈 、卯○○就附表2(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等罪嫌;被告巳○○所為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巳○○所犯上開2罪間,屬想像 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張崇祈另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卯○○所涉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前案起訴 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被告張崇祈就附表2(2-2)所示各 別告訴人匯入贓款之接續多筆共同提領行為,係在密接時間 內多次提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而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張崇祈、卯○○所 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與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2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被告張崇祈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未曾經起訴過,應與其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 罪論以數罪,而予分論併罰。被告等人就附表2(2-2)共2名 被害人,應分別論以2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等人及 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 罪之目的,均應成立共同正犯。【註:查被告巳○○曾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 09年度偵字第1089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審理中),然經細閱上開案件起訴書、各地方檢 署檢察官聲請併辦意見書所載犯罪事實,可知被告巳○○於各 該案件中所加入者係「奮發圖強」詐騙集團,且該集團發起 者、集團其他成員姓名、被害人及相關人頭帳戶等,均與本 案迥異,是被告巳○○於本案所加入者,與該集團顯非屬同一 集團,渠於本案所涉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部分 ,自與上開案件無關,應再提起公訴,併此敘明】。(三)【被告辰○○、乙○○、未○○亥○○部分─110偵26843】:核被 告辰○○、乙○○、未○○亥○○等人就附表2(2-3)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被告辰○○就附 表2(2-3)所示各別告訴人匯入贓款之接續多筆共同提領行為 ,係在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請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 辰○○、乙○○、未○○亥○○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2 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被告乙○○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未曾經起訴過,應與其所 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論以數罪,而予分論併罰。被告 辰○○、乙○○、未○○亥○○就附表2(2-3)編號1至7共7名被害 人,應分別論以7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辰○○、乙○○ 、未○○亥○○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相互利用彼此部分 行為完成犯罪之目的,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另註:被告亥○ ○、林暐澄曾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均業經前案起訴過,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況 被告林暐澄於本案僅能證明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 被告亥○○林暐澄所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部分, 則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庚○○部分─110偵18684、111偵237號】:被告庚○○未 扣案之不法所得(提領總額73萬5890元*1%=7359元)7359元, 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二)【被告張崇祈等人部分─110偵33067號】:被告張崇祈未扣 案之不法所得(提領總額30萬元*3%=9000元)、被告卯○○、巳 ○○未扣案之不法所得(均否認涉案而不詳),請併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辰○○等人部分─110偵26843】:被告辰○○未扣案之不 法所得(提領總額67萬7100元*1.5%=1萬0156元)、被告乙○○ 未扣案之不法所得(提領總額67萬7100元*2%=1萬3542元)、 被告亥○○未扣案之不法所得(提領總額67萬7100元*2%=1萬35 42元)、被告未○○未扣案之不法所得(提領總額67萬7100元*2 %=1萬3542元),請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五、附帶敘明部分:本案被告等人所指證疑似同一集團之其他共 犯,或已另案移送、或另案查獲在押、或由各該轄區警方另 案辦理如下:共犯戴廷宇高俞峰邱緯綸已另案移送新竹 地檢署偵辦,共犯吳智霖范育騰由各該轄區警方另案辦理 ,共犯李俊鵬已另案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共犯林林貴已另 案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共犯陳志豪林銘基亦已另案查獲 ,另被告張崇祈於警詢時提及之同集團車手「蕭聖民」、「 王伯修」涉案部分,本案並無其2人提領何本人頭帳戶及何 人受騙贓款之任何相關證據,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清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1:【集團分工一覽表】
(1-1)、【被告庚○○部分─110偵18684、111偵237號】 編號 被 告 加入時間 角色分工 不法所得 1 庚○○ 109年10月間某日 取簿手兼車手 提領贓款總額* 1% 2 郭祖寧 109年9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1月16日)【註:於同年11月17日因遭查獲入看守所】 車手頭 惟查郭祖寧於109年11月17日已入看守所,本案無法證明附表2(2-1)所列之被害人與郭祖寧有關(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否認不詳 3 徐偉盛 109年10月前某日 僅介紹庚○○與郭祖寧認識。本案無法證明附表2(2-1)所列之被害人與徐偉盛有關(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否認不詳 (1-2)、【被告張崇祈等人部分─110偵33067號】編號 被 告 加入時間 角色分工 不法所得 1 張崇祈 109年10月底某日 提領車手 提領贓款總額* 3% 2 巳○○ 109年10月底某日 招募者 (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 否認不詳 3 卯○○ 109年11月18日前 之某日 車手駕駛 否認不詳 (1-3)、【被告辰○○等人部分─110偵26843號】編號 被 告 加入時間 角色分工 不法所得 1 辰○○ 109年10月底某日 提領車手 提領贓款總額*1.5% 2 乙○○ 109年10月初某日(至12月初期間) 取簿手兼收水、提領時把風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 2% 3 未○○ 109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5日) 回水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 2% 4 亥○○(呂婕) 109年11月18日 計算匯總贓款、發放集團成員報酬 (所涉招募部分,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 2% 5 林暐澄 109年10月底招募被告辰○○加入前之某日 招募者 (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 車手提領贓款總額* 2%
附 表 2:【 詐騙一覽表 】
(2-1)、【被告庚○○部分─110偵18684、111偵237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 額 (新台幣/元)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戌○○ 以辦理貸款必須提供名下帳戶為由,向戌○○詐騙金融 帳戶 109/11/15 某時許 被騙寄出右列金融帳戶 無 遭詐騙: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19 12:49 (取簿手領取左列包裹時間) 無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隆門市 (領取包裹地點) 取簿手 :庚○○ 2 天○○ 以辦理貸款必須提供名下帳戶為由,向天○○詐騙金融 帳戶 109/11/18 15:33 被騙寄出右列金融帳戶 無 遭詐騙:中華郵政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17:01 (取簿手領取左列包裹時間) 無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臺新勤益門市 (領取包裹地點) 取簿手 :庚○○ 3 丙○○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佯稱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處理退款事宜 109/11/20 21:19 21:20 21:43 21:53 --------- 21:50 21:26 21:30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3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7 --------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9 49123 天○○ 中華郵政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 天○○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20 21:25 21:54 22:06 --------- 21:56 &ZZZZ;00000 &ZZZZ;00000 31300 ------ 149145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庚○○ 4 戊○○ 假冒蝦皮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取消訂單 109/11/20 12:01 17993 天○○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21:21 900 其餘款項不明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庚○○ 5 丁○○ 假冒HITO客服詐騙需操作提款機取消連續寄送貨物設定 109/11/20 20:11 20:13 20:55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5 17985 天○○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20:33 21:14 99100 35010 同 上 彰化縣○○市○○路00號 庚○○ 6 子○ ○ 假冒蝦皮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取消訂單 109/11/19 20:11 20:15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9 戌○○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09/11/19 20:12 20:26 20:27 &ZZZZ; &ZZZZ;000 &ZZZZ;00000 &ZZZZ;02500 不 詳 提領車手不詳 7 午○○ 假冒蝦皮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取消訂單 109/11/19 17:41 83985 戌○○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19 17:56至 18:15 &ZZZZ;00000 &ZZZZ;00005 &ZZZZ;00000 &ZZZZ;00005 20005 含壬○○被騙匯入之款項 不 詳 同 上 8 酉○○ 假冒蝦皮購物吉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佯稱訂單錯誤且帳戶遭管制,需操作提 款機解除 109/11/19 19:56 29989 戌○○ 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戶 109/11/19 20:11 29000 不 詳 同 上 9 壬○○ 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佯稱遭第三人盜刷消費,需操作提款 機解除 109/11/19 17:45 13123 戌○○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19 17:56至 18:15 &ZZZZ;00000 &ZZZZ;00005 &ZZZZ;00000 &ZZZZ;00005 20005 含午○○被騙匯入之款項 不 詳 同 上 提領總額 735890 (2-2)、【被告張崇祈等人部分─110偵33067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 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共犯 1 葉修渝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佯稱信用 卡遭盜刷,需操作提款機並匯款,始能重新整理,回復其帳戶金額。 109/11/18 19:41 19:43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7 吳鈺薇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09/11/18 19:52至53 15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北富邦南臺中分行 癸○○○ 卯○○ 2 地○○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詐騙(同附表2編號5) 109/11/18 22:06 22:06 --------- 109/11/19 00:06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9 -------- 49986 吳鈺薇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09/11/19 00:01 --------- 109/11/19 00:11 100000 ------ 5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北富邦西屯分行 -------- 同 上 癸○ ○○ 卯○○ 提領總額 30萬元 (2-3)、【被告辰○○等人部分─110偵26843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 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共犯 1 丑○○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處理退款 109/11/20 18:54 --------- 18:55 --------- 21:17 47363 -------- 15136 -------- 13999 王伯銑 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王伯銑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 王伯銑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20 18:57 --------- 18:08至 19:00 --------- 21:21 47015 ------ 61000 ------ 64020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銀太平分行 --------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銀太平分行 --------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太平分行 辰○○ 乙○○、未○○亥○○ 2 己○○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處理退款 109/11/20 21:37 8154 王伯銑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提領 非提領 左列8154元金額於己○○匯入同時,遭跨行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 辰○○ 同 上 3 寅○○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詐騙信用 卡誤刷,需操作提款機處理退款。 109/11/20 16:53 16:56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9 王伯銑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18:05至 18:07 60015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太平分行 辰○○ 同 上 4 辛○○ 假冒網路購物客服詐騙需操 作提款機取消訂單 109/11/20 17:38 29985 王伯銑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18:08至 19:00 61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太平分行 辰○○ 同 上 5 丁○○ 假冒HITO客服詐騙需操作提款機取消連續寄送貨物設定 109/11/20 21:42 21:43 21:45 &ZZZZ; &ZZZZ; 0000 &ZZZZ; &ZZZZ; 0000 &ZZZZ; &ZZZZ; 0912 王伯銑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20 21:46至48 55015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兆豐銀行太平分行 辰○○ 同 上 6 地○○ 假冒東森購物客服佯稱誤將其當成經銷商向信用卡公司請款,為免其信用 卡遭盜刷,需操作提款機設定防火牆解決。 109/11/20 16:30 --------- 109/11/22 00:07 00:08 29234 --------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9 王伯銑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 陳筠喬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109/11/20 16:36 --------- 109/11/22 00:09至13 29005 ------ 2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嘉義市○○路000○0號 辰○○ 同 上 7 申○○ 假冒486網路團購客服佯稱需操作提款機取消購物設定 109/11/20 18:34 21:38 21:39 &ZZZZ; &ZZZZ;00000 &ZZZZ; &ZZZZ;00002 22018 王伯銑 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11/20 18:44至57 &ZZZZ;00000 &ZZZZ;00005 含其他人匯入款項 臺中市○○區○○○路000號、146號等上開銀行分行 辰○○ 同 上 提領總額 677100 (註1:被告等人提領之金額如與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不符,應



係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註2:【警方製作之被害人一覽表原稿】之被害人郭志吉,雖經 警方查出有匯款至本案涉案人頭帳戶(王伯銑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情形,然郭志吉業已出境無 從通知到案,且其具體匯款至前開人頭帳戶之原因不明, 無從釐清是否被騙而匯款或如何被騙,更無相關被騙匯款 交易明細或被騙對話紀錄截圖等可資佐證,爰不列入本件 起訴範圍)
(註3:【警方製作之被害人一覽表原稿】之被害人賴品岑、廖廷 育、徐翊凌、楊宗富曾兆弘林靜瑩李育慈張仙靜黃孟娟曾昭翔等人,均無相關報案紀錄及警詢筆錄, 且年籍資料均不詳,而無從釐清該等匯款人是否被騙而匯 款或如何被騙,更無相關被騙匯款交易明細或被騙對話紀 錄截圖等可資佐證,亦無從列入本件起訴範圍)(註4:【警方製作之被害人一覽表原稿】之被害人地○○另行匯 款至「謝玉堂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 分,該帳戶係另案被告廖佩伶遭人以借款必須提供名下帳 戶為由,而將其子案外人謝玉堂之該帳戶寄出,此部分已 另案移送本署偵辦,故被害人地○○此部分之款項,不再列 入本件起訴範圍)
(註5:【警方製作之被害人一覽表原稿】中之被害人地○○、許 淑娃、丑○○等人之「其他被騙款項」,係遭另案被告戴廷 宇、高俞峰邱緯綸等人共同提領,此部分已另案移送新 竹地檢署偵辦,不列入本件起訴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10648號
  被   告 巳○○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居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亥○○(原名呂婕)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光股)審理中,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一、茲就本案起訴書犯事實及附表漏誤植之部分更正如下:(一)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張崇祈、卯○○」中間,漏列被告「巳 ○○」,爰更正為「張崇祈巳○○、卯○○」。



(二)附表1(1-2)編號2被告巳○○之「角色分工」欄所記載之 「(另聲請法院併案審理)」等文字為誤植,應予刪除。二、另就被告亥○○、同案被告林暐澄部分補充說明如下:(一)被告亥○○所涉「負責本案詐騙集團會計、發放成員報酬」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仍在本案之起訴範 圍。至其所涉犯「招募」被告乙○○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 ,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併案審理(詳附件一本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二)起訴書第2頁犯罪事實第二行「林暐澄(涉案部分另行偵 結)」、起訴書第3頁第6行至14行之「【註】」所提及同 案被告林暐澄關於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行偵結 」、起訴書第5頁犯罪事實一(三)第5、6行「另行偵結 」,上開「另行偵結」均係指就同案被告林暐澄所涉犯「 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 請併案審理(詳附件二本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三、爰補充理由如上,請貴院一併審酌,依法判斷認定之。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