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明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111
年度中金簡字第12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7507號、第15797號、第12040號、第8918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064號、第19909
號、第21691號、第23591號、第25012號、第23591號、第34401
號、第34858號、第43521號、第4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辛○○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 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 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 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進 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 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初之某日時,在臉書平台見金 融帳戶換現金的訊息後,經聯繫約定提供1個金融帳戶可獲 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後,辛○○即於110年11月初某 日時,將以其名義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中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華郵局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物,以貨運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任由他人作為詐騙他人匯款及 洗錢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在取得辛○○之上開3帳戶資料後, 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辛 ○○之3帳戶內或匯款至人頭帳戶由詐欺集團將款項再轉匯至 辛○○上開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辛○○帳戶均詳如 附表所示)後,始發現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天○○、地○○、辰○○、甲○○、戌○○、壬○○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太平分局、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寅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林口分局、未○○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庚○○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午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申○○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乙○○、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辛○○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金簡上卷第112頁),本院審認 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 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本院 金簡上卷第48、154頁),核與附表所示之證人證述情節相 符(參附表二供述證據),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卷可 稽(參附表非供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交付數帳戶,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係
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按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亦有明定。本案被告於審理時,坦承幫助他人製造金流斷點 方式,掩飾該詐欺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事實,堪認被 告於審判中,對其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爰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4號、第19909號、 第21691號、第23591號、第25012號、第23591號、第34401 號、第34858號、第43521號、第4758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之犯行,係以一行為 同時侵害數人之法益,屬想像競合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告 訴人外,尚有其他被害人仍在偵查中,屬裁判上一罪關係, 原審未及審酌,原審判決尚難為妥適等語。原審以被告罪證 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原審未及 審酌附表一編號10至21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有未洽。從而, 原判決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雖未實際參與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然其提供帳戶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 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告訴人等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屬不 該;2.犯後已於本審審理時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被 害人等達成和解;3.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致 附表所示之人各自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現無業,需撫養2名未成年子女(參本院金簡上卷 第4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稱伊將帳戶交出去後並未收到任何報酬等語( 參偵8918卷第193頁),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 其幫助犯罪犯行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 予沒收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之金融帳戶 作為隱匿贓款之 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 1 天○○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天○○,邀約天○○儲值參加網路投資平台云云。 110年11月15日 19時55分許 110年11月24日 14時19分許 110年11月24日 14時19分許 15萬5,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地○○ 透過通訊軟體Message及Line聯繫地○○,佯稱可付費購買台灣彩券539之明牌云云。 110年11月19日 17時50分許 5,000元 被告之郵局帳戶 3 辰○○ 虛擬貨幣投資網站之客服人員提供帳戶要求辰○○匯款以買賣貨幣,辰○○匯款後,卻表示辰○○匯款帳戶有錯誤須再匯款解鎖云云。 110年11月22日 16時2分許 3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4 癸○○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邀約癸○○投資外匯獲利可期云云。 110年11月22日 20時50分許 5,000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2日 22時3分許 由詐欺集團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巳○○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邀約巳○○將錢存入虛擬平台投資美金外匯云云。 110年11月22日 22時4分許 6,000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6 甲○○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邀約甲○○加入投資網站投資外匯云云。 110年11月23日 21時14分許 60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7 戌○○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戌○○借款或需款繳交投資外匯的保證金云云。 110年11月23日 21時35分許 5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 21時36分許 5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8 壬○○ 以手機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壬○○,邀約壬○○投資網站註冊並儲值云云。 110年11月23日 22時37分許 1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 22時57分許 由詐欺集團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9 寅○○ 以手機交友軟體聯繫寅○○,邀約寅○○加入投資網站投資外匯云云。 110年11月23日 22時40分許 3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0 告訴人戊○○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戊○○後,邀約告訴人戊○○投資「希盟」交易平台將獲利可期云云。 110年11月22日 12時47分許 5萬4,015元 (含手續費15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 告訴人未○○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未○○後,邀約告訴人未○○投資「匯視資本」投資平台將獲利可期云云。 110年11月23日 21時8分許 10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 21時24分許 10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2 被害人亥○○ 透受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害人亥○○,邀約被害人亥○○投資「優創購物」網站以賺取利潤云云。 110年11月24日 10時48分許 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4日 10時52分許 4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3 被害人 子○○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被害人子○○後,邀約被害人子○○投資虛擬貨幣將獲利可期云云。 110年11月24日 16時08分許 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4日 16時12分許 4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丙○○ 透受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丙○○,邀約告訴人丙○○投資「富利外匯」將獲利可期云云。 110年11月24日 16時36分許 5萬15元 (含手續費15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4日 16時39分許 4萬15元 (含手續費15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5 庚○○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聯繫告訴人庚○○後,邀約告訴人庚○○投資「金牛國際」博奕平台並佯稱可破解該平台以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3日19時57分許 3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6 丑○○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聯繫被害人丑○○後,邀約被害人丑○○投資「Probis」、「MONEX」等網站並佯稱將獲利豐厚云云。 110年11月23日20時7分許 6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7 午○ 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午○向推薦投資平臺,致午○陷於錯誤 110年11月23日22時13分許 3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3日22時24分許 3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8 申○○ 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申○○,並向申○○佯稱可於網路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申○○陷於錯誤 110年11月23日21時34分許 2萬元 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 19 己○○ 透由交友軟體「OMI」聯繫被害人己○○,即邀約被害人己○○投資外匯平台網站賺取匯差 110年10月24日10時52分許 3萬元 藍安國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4日11時許匯款19萬8,010元、110年10月24日11時1分許匯款21萬100元至本案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 乙○○ 透由交友軟體「探探」聯繫告訴人乙○○,即邀約告訴人乙○○投資外匯平台網站賺取匯差 110年10月24日21時許 1萬5,000元 藍安國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4日21時14分許匯款14萬2,010元、110年10月24日22時1分許匯款9萬1,030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4日21時35分許 4萬5,000元 藍安國之臺灣銀行帳戶 21 卯○○ 透由交友軟體「sweetrine」聯繫告訴人卯○○,即邀約告訴人卯○○投資名為「启元財富」之網站 110年10月27日20時3分許 3萬元 蔡協順之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10月27日20時17分許匯款12萬9,264元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附表二:證據清單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天○○ 1.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12040號卷P73-78) 2.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12040號卷P79-82) 2 告訴人地○○ 1.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字8918號卷P69-71) 3 告訴人辰○○ 1.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12040號卷P235-236) 4 告訴人巳○○ 1.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字17507號卷P23-29) 5 告訴人甲○○ 1.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字8918號卷P43-44) 6 告訴人戌○○ 1.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偵字12040號卷P45-49) 7 告訴人壬○○ 1.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偵字12040號卷P191-197) 8 告訴人寅○○ 1.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字15797號卷P19-20) 9 證人即被害人癸○○ 1.110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8918號卷P95-98) (偵字12040號卷P157-160) 10 告訴人戊○○ 1.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字21691號卷P21-24) 11 告訴人未○○ 1.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23591號卷P157-159) 12 告訴人丙○○ 1.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字19909號卷P25-27) 2.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字19909號卷P29-30) 13 證人即被害人亥○○ 1.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字12064號卷P21-22) 2.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字12064號卷P23-25) 14 證人即被害人子○○ 1.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字25012號卷P33-34) 15 告訴人庚○○ 1.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字34401號卷P47-53) 16 被害人丑○○ 1.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34858號卷P27-32) 17 告訴人午○ 1.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字43521號卷P63-64) 18 告訴人申○○ 1.111年3月13日警詢筆錄(偵字47586號卷P93-94) 19 告訴人卯○○ 1.11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23591號卷P59-60) 20 告訴人己○○ 1.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23591號卷P117-119) 21 告訴人乙○○ 1.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偵字23591號卷P207-209) 編號 非供述證據 1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918號 1.被告辛○○帳戶個資檢視(P41)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甲○○(P47-48)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P49)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51)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P53) 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P55) 7.告訴人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57-61) 8.告訴人甲○○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各1紙(P63)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地○○(P75)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地○○(P77) 1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P79) 1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地○○(P81) 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83) 14.告訴人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85-87) 15.告訴人地○○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各1紙(P89) 16.被告辛○○帳戶個資檢視(P99) 17.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癸○○(P101) 1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03) 1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癸○○(P107) 20.被害人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000-000) 00.被害人癸○○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手機畫面翻拍交易明細1紙(P000-000) 00.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癸○○(P121) 23.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埋各類案件紀錄表-癸○○(P123) 24.被告辛○○所申辦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000-000) 00.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149-181) 2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0號 1.被告辛○○帳戶個資檢視(P33)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戌○○(P51) 3.告訴人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53-56) 4.告訴人戌○○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2紙(P57-66)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P65) 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天○○(P83)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85) 8.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天○○(P87) 9.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天○○(P89) 1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天○○(P91) 11.告訴人天○○之郵局帳戶存摺内頁交易明細(P00-000) 00.告訴人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000-000) 0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天○○(P149) 1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癸○○(P161) 15.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癸○○(P163) 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65) 17.告訴人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000-000) 00.被害人癸○○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手機畫面翻拍交易明細1紙(P000-000) 00.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癸○○(P181) 20.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埋各類案件紀錄表-癸○○(P183) 2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壬○○(P000-000) 0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P205) 2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000-000) 0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P213) 25.告訴人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215) 26.告訴人壬○○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P000-000) 0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壬○○(P225) 28.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壬○○(P227) 2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辰○○(P000-000) 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辰○○(P239) 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辰○○(P241) 3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辰○○(P243) 3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245) 34.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圖(P000-000) 00.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000-000) 00.被告辛○○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293-384) 3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797號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寅○○(P21)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各案件紀錄表-寅○○(P23)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寅○○(P25-26) 4.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寅○○(P27-37)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9-59) 6.告訴人寅○○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已登摺明細(P61) 7.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65-81) 4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07號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巳○○(P31-32)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巳○○(P33)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巳○○(P35-37) 4.台中商業銀行110年12月28日中業執字第1100039563號函-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存款交易明細(P39-69) 5.桃圜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巳○○(P71) 6.桃園市政府螯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巳○○(P73) 7.告訴人巳○○以手機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交易明細各1紙(P75) 5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4號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11-13) 2.被告辛○○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27-66)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亥○○(P67-68)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亥○○(P69) 5.被害人亥○○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使用手機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P71-77)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亥○○(P85)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亥○○(P87) 6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退字第94號 1.被害人亥○○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P11-97) 7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909號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15-18) 2.被告辛○○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31-33)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丙○○(P35-36)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丙○○(P37、55)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9-49、57) 6.告訴人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使用手機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P59-78)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丙○○(P93)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丙○○(P95) 8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691號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13-15)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戊○○(P25-26) 3.被告帳戶個資檢視(P27-28) 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戊○○(P29) 5.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31-63) 6.告訴人戊○○受騙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之手機匯款交易成功畫面照片(P65-67、73-77) 7.告訴人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使用手機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P69-71) 9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91號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P13-15) 2.被告辛○○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41-47) 3.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49-50)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卯○○(P55-57)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卯○○(P57) 6.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卯○○(P63-77、87、99)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79-85、89-97、000-000) 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卯○○(P55-57)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己○○(P115)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己○○(P116)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己○○(P123)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己○○(P125-138、000-000) 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39-145、151) 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未○○(P153) 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未○○(P155) 1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未○○(P000-000) 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未○○(P000-000) 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000-000) 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P201) 2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P203) 2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P205) 2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乙○○(P213-221、000-000) 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223、000-000) 00.另案被告藍安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P000-000) 00.另案被告蔡協順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P000-000) 00.曾竹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P303-363) 10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012號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13-16) 2.被告帳戶個資檢視(P31-32)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子○○(P35) 4.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子○○(P37-51)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53-69) 6.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子○○(P77) 7.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子○○(P79) 8.被害人子○○受騙將款項匯入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手機匯款交易成功畫面(P81-88) 9.被告辛○○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89-152) 11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01號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21-24) 2.帳戶個資檢視(P43-45)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P55-56)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庚○○(P57、61、69、77、83、87、91-93、101-105、111、119)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59、63-67 、71-75 、79-81、85、89、95-99、107-109、113-117、121) 6.告訴人庚○○提供之匯款轉帳明細(P000-000) 0.告訴人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使用手機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P000-000) 0.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155-187) 12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858號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17-20) 2.被害人丑○○受騙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台中銀行帳戶之手機轉帳擷取畫面(P37-39) 3.被害人丑○○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使用手機LINE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P40-46)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丑○○(P47-49)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丑○○(P51)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53)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丑○○(P55)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丑○○(P57) 9.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61-99) 13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521號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43-46)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午○(P67)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午○(P69-72)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午○(P73-77) 5.告訴人午○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匯款單(P79-91) 6.LINE對話紀錄(P93-125)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午○(P127) 14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86號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33-36 、39-64) 2.帳戶個資檢視(P95-98) 3.被告辛○○所申辦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P000-000) 0.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申○○(P000-000) 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揚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申○○(P177)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79) 7.告訴人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畫面(P000-000) 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揚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申○○(P193) 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揚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申○○(P195)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