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655號
TCDM,111,訴,2655,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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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豈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少年嚴○翔、何○豪(真實姓名均 詳卷)係朋友,緣告訴人即少年甲○○(真實姓名詳卷)於民 國111年4月2日凌晨3時許,跟隨友人嚴○翔、何○豪前往被告 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頂樓之鐵皮屋休息,詎被告因不 滿告訴人邀約女性友人到場,竟與少年嚴○翔、何○豪葉○ 恩、陳○生趙○勛、陳○合(真實姓名均詳卷)等人共同基 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徒手、手持棒球棍、木 棍等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手橈骨幹閉鎖性骨折 、左肩頸處、雙手肘、右手前臂、左手腕、右手及右小腿擦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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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